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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他们缘何遭遇工伤认定难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3 0:32:40  点击:2544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认定工伤(亡)是获取救助的关键环节途径,也是企业及社会对职工的补偿和保护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由于程序时限、利益纠葛等多种原因,因工伤认定引发的案件逐年增加,并一波三折。

  不懂法让他与权益失之交臂

  今年2月16日,抚顺县章党乡农民王某再一次打赢了与某建筑公司及其主管部门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然而王某清楚地知道,官司并没有结束。果不出其所料,3月14日,建筑公司的主管部门再次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官司再次开始。

  其实,王某受伤的经历极其普通。王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1997年7月11日,王某在施工中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腓骨粉碎性开放骨折,左内外踝粉碎性骨折。出院后,王某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后续解决方案,但都未果。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王某于2009年将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建筑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做出人身损害赔偿。而如今官司已经过3次判决裁定,仍没有头绪。

  “其实,如果懂法的话,以王某的情况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样他就能争取到更多的利益,而且官司也将好打得多。”帮助王某维权的法律援助律师高岩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王某对《工伤保险条例》闻所未闻,所以王某找过企业及相关部门,却偏偏没有进行工伤认定,而如今只能够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对方,而对方也抓住王某的受伤属工伤事故的事实,认为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故此至今仍没有结果。

  企业推诿

  阻碍工伤认定

  与王某一样,家住抚顺县兰山乡的杨某在丈夫郭某的工亡认定也进行得十分艰难。2007年10月1日,在顺城区城东新区某建筑工地打工的郭某在提前下班登上通勤车的情况下,发车前下车去喊其他工友,途中被经过的摩托车撞死。郭某死后,他所打工的建筑公司认为他的死亡并不符合工亡认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并不给其申报。杨某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面对杨某提出的工亡申请,建筑公司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承认与郭某的劳动存续关系。在高岩的帮助下,经过了1个多月的证据收集,杨某寻找到多位证人证明,并提供出郭某的工资条和死亡时所穿的印有建筑公司名称的工作服等物证。在有利的证据下,2008年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郭某作出《工亡认定决定书》。然而,企业却开始百般推诿,随即以郭某擅自离岗等理由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了行政复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多次审理,直到2009年10月,建筑公司才与杨某达成赔偿协议。

  高岩告诉记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是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保障的,法律上也明确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工伤保险待遇不受伤者是临时工或者是固定工的身份影响。现代企业用工制度实行的是劳动合同制,在法律上讲已经不存在固定工和临时工这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因为工伤事故为特殊的人身损害,所以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更侧重于对社会弱者的保护,郭某虽然有可能违反单位考勤制度,但该过错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专家提示:

  收集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裴飞在接受采访时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在1个月的时效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那么,当事人其实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得到赔偿,权利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想承担责任,不但不提出申请,反而一推了之,即使在当事人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时,用人单位也百般推诿,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甚至人为地为取证制造困难,企图拖过时效期,进而逃避责任。而在劳动部门作出工伤(亡)认定后,企业也会以各种理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因此一旦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该及时敦促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一旦遇到用人单位推诿的情况,要立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关系申请,并第一时间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书证、人证、物证,如:工作服、工资条、工作证件、同事证明及受伤时的人证、物证等,用以作为维护权利的有力依据,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王丽哲 来源:抚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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