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且各种新类型纠纷、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纠纷不断出现。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不仅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给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很大考验。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劳动争议纠纷的复杂性,使得各地法院的处理标准不尽一致。为提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一”节前,省高级法院与郑州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共同主办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研讨会”,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展开了研讨。
A
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咋断案
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时,劳动关系与合同关系交织,使问题处理起来极为复杂,此类案件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之一。
朱某和某旅行社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旅行社仍为其发放工资。2004年,该旅行社任命朱某为郑州市经六路门市部经理,并签订协议,单设账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朱某每年交管理费,缴纳税款。后双方发生争议,朱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旅行社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钟晓奇说,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这就意味着,职工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并不影响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基于内部承包关系的特殊性,承包合同中经常会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如对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待遇等的约定。钟晓奇认为,这些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应作为劳动争议的内容予以处理,以防止企业借承包合同之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逃避法定义务。
B
第三方致工伤能否获“双赔”
李某驾驶车辆给甲公司运输煤,卸煤过程中,因李某没有拉手刹该车前移,将站在车前的张某撞伤。张某因伤支出治疗费用11万余元。张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其治疗费用由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报销。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包括治疗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2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李某给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张某的11万余元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保险机构报销,自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11万余元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张某要求李某重复赔偿医疗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549元。
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周金认为,应采取两种救济途径兼得,互相补充的方式,处理本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问题
周金说,受害职工伤残甚至死亡,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特别是会给缺乏经济来源的家庭带来更大的困难。而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无论是工伤保险赔偿还是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都偏低,不能满足受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损害与赔偿之间不成比例,很难得到平衡。采取两种救济途径兼得方式,给予受害职工以最大限度的赔偿,以保证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采取两种救济途径兼得方式,也要兼顾两种救济途径相互补充的原则,即对于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相同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不能重复赔偿。这样不仅最大限度地使受害职工权益得到保障,而且分散了工伤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伤负担,节约了有限的社会资源,侵权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C
实习生是否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实习工作,在此期间,实习生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故时有发生。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学生实习期间遭受的侵害进行保障。实践中,实习生遭受侵害,各地法院一般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进行裁判,这都不利于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算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吗?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赵军胜、宋江涛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类。实习生参加了用人单位创造财富的劳动,同时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实习生虽然很多没有获得毕业证书,但事实上已经走上社会参加社会劳动,与社会上其他劳动者并无差异,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视为与用人单位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宋江涛认为,将实习生受到的伤害按照工伤处理,能够更好地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D
挂靠车辆司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私人车主挂靠运输公司从事经营,目前是非常普遍的一种行业“潜规则”。陈某是某客车的驾驶员,该车的实际车主是柴某,但柴某将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活动。陈某因交通事故与柴某和运输公司发生纠纷。
省郑州交运集团的吴会亚认为,在挂靠营运模式中,个体车主出资购买机动车,被挂靠单位是机动车在车辆登记部门的名义所有人,个体车主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业务。被挂靠单位
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仅仅是其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应得的劳务费用。虽然个体车主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且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服务处所为被挂靠单位,但实质上驾驶员是个体车主的雇员。驾驶员与个体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个体车主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挂靠合同关系。个体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只有形式上的从属性,并没有实质上的从属性。因此,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
超龄劳动者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65岁的农民张某在某企业从事装卸工作。2009年4月17日,工作中张某不慎从车上摔下,造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遭到拒绝,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李俊勇、郭洪涛说,由于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入劳动生产领域能否形成劳动关系没有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认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只有在合法的劳动年龄之内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是我国1978年颁布
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该办法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其年满60岁(男)或50岁(女)时且连续工龄满10年,应该退休。”有些地方依此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未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作出规定,劳动者只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属于劳动法调解对象。郭洪涛说,我国宪法、劳动法均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进入劳动领域,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2月24日,郑州市中级法院新设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挂牌。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将陆续在全省各级法院设立挂牌。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数据显示,近三年全省法院平均每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万余件,是2006年受理案件数的近3倍。
据悉,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劳动者证据意识差、诉讼能力差、维权成本高和个别法院诉讼效率低的问题,新设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将专门受理务工人员讨薪、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等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尽最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记者李向华 首席记者吴倩 实习生付蒙蒙 通讯员潘冲 马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