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1日上午8点30分,河南省登封市环卫工人王丽像往常一样,在市区自己“包片”区域内清扫垃圾。意外在一瞬间发生——当她清扫到颍河路与福佑路交叉口的机动车道时,一辆疾驶而来的轿车将她撞倒在地。
肇事车并没有因为王丽痛苦的呻吟而停下,司机加大油门仓皇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王丽被热心市民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其全身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王丽家居农村,因生活困难,2009年3月托人找了这份清扫街道的工作。如今,遭遇车祸,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为此,王丽的家属找到了她的“东家”——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恳请解决这一问题。经双方协商,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给了王丽家3万余元作为医疗费。
然而,对于王丽一家而言,这些钱在支付完医药费后便所剩无几,而等待王丽的是漫长的无法工作的日子。几经考虑后,2010年7月26日,王丽家属向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登封市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9月30日,登封市人保局在经过调查审核后,做出了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确认登封市市政管理局职工王丽所受伤害为工伤。
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不服这一工伤认定,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月28日,登封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登封市人保局做出的上述工伤认定。
临时工工伤认定引官司
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对于登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依旧不服,于是将登封市人保局告到了登封市人民法院,并将王丽列为第三人。
登封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法庭上,原告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提出,该局是国家事业编制单位,王丽与市政管理局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系原告单位雇佣的临时工,而被告登封市人保局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就认定王丽为原告的职工,所负的伤害为工伤,这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此外,市政管理局还称,被告登封市人保局在对王丽进行工伤认定时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告登封市人保局则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丽虽然没有和市政局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
为证明认定程序合法且王丽与市政管理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登封市人保局还向法院提交了张某某、睢某、张某的证人证言及王丽在市政局领取工具的押金条等多份证据。作为第三人的王丽当庭同意登封市人保局的答辩意见。
2011年5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与第三人王丽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丽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登封市人保局据此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辩称自己是事业单位性质,王丽不是在编职工,系临时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法院认为,综观整个工伤过程,王丽于2009年3月即在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系工伤。据此,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用人单位难推工伤责任
一审判决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之前的理由。被上诉人登封市人保局则辩称:上诉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既然承认王丽是其单位的临时工,那么作为临时工也是与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否有劳动合同,是否事业编制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王丽辩称意见同登封市人保局相一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该院于2011年12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承担的判决。
二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登封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耀武。他认为:“现在全国各地很多环卫工人都是临时工,而且这些临时工和市政部门也大都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们承包一段路,不管冬夏,保持着这段路面的清洁。在清扫马路过程中遭遇车祸,应该算工伤,否则困难群体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对于这一案件,李耀武告诉记者,主要责任还在于市政管理局。“既然是你招聘的环卫工,长期在马路上清扫,按《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李耀武同时还认为,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的,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这笔费用。现在既然市政管理局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出了事自然要自掏腰包。
其实,临时工与正式工在身份上的差别仅仅是一纸合同而已。他们和正式工一样是在为用人单位工作,他们干得多拿得少,用人单位理应为临时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埋单,临时工因公受到的伤害,是用人单位推卸不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