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张先生的官司结束了,终于拿到判决书的他手有些颤抖。为申请尘肺职业病待遇,他与永川一家食品厂进行了长达1年的交涉。从最初的劳动仲裁,到两次法庭上的较量,最终,法院判决他和食品厂存在劳动关系。
而这家食品厂,则因在法庭上做伪证,被重庆五中院罚款1万元。
张先生原本是永川一家豆豉厂的职工。2011年2月,他从这家工厂离职时,已患严重的尘肺病。3月份,张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相关单位裁决,张先生和食品厂存在劳动关系。但食品厂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时,张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员工入职档案,还请了两个工友,证明自己是公司的员工。但食品厂的代理人说,公司是从2011年4月19日才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公司还否认了证人证言。
张先生一审败诉,他又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时,张先生又请了两名工友出庭作证。一位姓谌,他说自己从2010年10月份在食品厂工作,干了3个月,其间张先生也在这家公司。一位姓吴,他说自己从2009年7月在食品厂工作,干了3个月,当时张先生也在。吴先生向法官说了一个细节,说工资每月发放两次,领取时在工资表上签字。
食品厂承认工人工资发放是要制作工资表的,还向法官提出,可以向法庭出示现存工资表,证明张先生和两位证人都不是企业的员工。
食品厂提交了自己的工资表,说是从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公司的原始工资表。这张工资表下方的公章,编号为“永川区某食品厂5003834013349”。
可是张先生却向法院重新提交了一份证明,这份证明记载,食品厂于2011年10月24日才经公安审批,刻制了这枚公章。2009年的工资表上根本不可能有这枚公章。
二审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采信,判决他和食品厂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应依法确认为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
对于食品厂提供伪证的行为,二审法院还根据相关条例,对其处罚1万元。
本报记者 邓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