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2日讯(记者 何渊)保尔说:“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但如果脑死亡时间和心跳呼吸停止的时间不同,那么申请工伤时,死亡时间该如何判定呢?
老王是我市一家企业的员工,周末和同事一起在办公室加班写材料时,突发脑出血。虽经医院多次抢救,老王还是脑死亡,此时距离老王住进医院还不足48小时。
得知老王脑死亡后,家属在情感上一时难以接受,要求继续治疗。随后老王又接受治疗,20多天后,老王还是离世,心跳呼吸停止。随后,老王的亲属便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王的工伤认定难点在于,其病例有两个死亡时间。“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死亡,并没有明确说以哪种时间为准。若是以脑死亡时间认定,48小时之内,符合规定;若是以心跳呼吸停止时间为准,那么就不符合规定。”
面对如此棘手的问题,工作人员也请教了我市卫生系统的专家。专家认为,我国并未规定把脑死亡作为临床死亡标准,还是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临床死亡。但是国外也有多个国家以脑死亡为死亡症状。
经过专家的会商,最终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老王的死亡时间,因此,工作人员决定,老王不予认定视同工伤。(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