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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新政 工伤保险也能“亡羊补牢”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13 16:45:43  点击:2857

  过去,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若用人单位没有交纳工伤保险,对单位和个人而言往往是较大的伤害和负担。如今,这种情况有了事后补救的机制。《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正式发布。根据新政,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后,受伤员工可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补缴新政,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据悉,这是厦门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的社保新政。该政策将在规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维护受伤员工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根据规定,新政策适用于厦门本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费自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费从入职当月起补缴。

  那么,用人单位一旦有员工发生工伤,如何补缴?补缴后,工伤员工可享受哪些待遇?带着一系列问题,导报记者昨日采访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贵泉。

  工伤保险补缴须补保险费和滞纳金

  导报记者: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如何进行补缴?

  潘贵泉:根据政策,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部分需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以及滞纳金。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当月起补缴。

  其中,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基准,次月起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以此类推。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按现行“五险统征”制度实施。如果用人单位未帮员工缴纳五险的,还须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

  导报记者:不列入基金支付的工伤补助费、补助金等(见图表),按原则应为用人单位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员工怎么维权?

  潘贵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后,其工伤职工补缴前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补缴前后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应由第三人支付。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但是,考虑到部分工伤员工需及时救治,且其所在单位或应当支付的第三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这样的情况下,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的,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的费用由社保机构依法追偿

  导报记者:申请先行支付的工伤费用,是否须个人自己去追回还给基金?

  潘贵泉:按照规定,接到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或工伤医疗费的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先行支付的费用,由社保机构依法追偿。

  这里要提醒的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提供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等追偿先行支付部分。这样一来,既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又能通过代位追偿落实用人单位的责任,防止骗取套取工伤基金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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