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跃生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久保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师
何军兵
如果单位规定是9时上班,你为了赶早7时就出门了,不巧的是在路上发生车祸,此时,如果你想申请工伤会遇到许多麻烦,单位会认为不是“上班途中”合理的时间范围……这不,抚州、鹰潭、赣州多名员工,就遭遇这些难事。
新闻背景
2011年7月22日早晨,在抚州市某单位工作的李某跟往常一样,驾驶二轮电动车上班,然而,在途经一个路口时,与一辆逆向行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左小腿骨折。事后,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根据交警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确认事故发生时间为2011年7月22日7时36分54秒,是李某“上班途中”合理的时间范围,故认定李某为工伤。但由于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并未调取交警的监控录像,而只是委托他人核查。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主要证据不充分,而因根据事故另一方的陈述确认事故发的时间为7时25分,与劳动部门认定的时间相差11分钟,认为李某发生事故时不是“上班途中”合理的时间范围,不应认定李某是工伤。
案件最终诉至抚州市临川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是不允许迟到的,故员工通常都会提前上班。根据事故发生时间、路程、李某的正常上班时间等因素,认定“上班途中”的合理范围更为合理,符合一般人上班习惯。日前,该用人单位撤回起诉,并主动与员工李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
无独有偶,在此之前,鹰潭一单位员工因为改变路线上班,路上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被单位拒绝,双方将官司打到法院。同样的事件,还发生在赣州……
焦点之一
什么样的上下班时间是合理的?
主持人:抚州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因为提前上班,单位认为员工发生车祸时不在“正常上班时间”。那什么样的上下班时间才是合理的?
罗久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7日发出《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明确指出: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无论从单位回居住地用了多长时间,只要是合理的路线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上面还规定:“上下班途中”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这里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指的是各个单位规定的正常的上班和下班时间,而不考虑职工从住所地到单位往返之间所用的时间,比如一个单位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时,职工从早上7时就开始从家里出发,慢悠悠前去上班,这也不是不可以,同样的道理,职工正常下班后,边闲逛边走路回家,哪怕要到晚上十二点才到家,如果职工在此期间遭遇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法不禁止则允许。
焦点之二
上下班路线如何确定?
主持人:“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模糊,大多数人比较关心的一个实际问题是,上下班路线如何确定?比如上下班时顺便接送孩子,顺便到市场买菜等是否也算在之内?
何军兵:对“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很难界定,从道路上看,事故应发生在职工上下班时往返于单位与居住地通常经过的路径,通常情况下,绕路会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比如,职工所走的路线南辕北辙,即可否定职工的行为不是上下班行为,一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当然,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应综合考虑天气、道路通畅、行走路线、交通费用等因素,把握好时长、线路和目的地之间的“度”。只有这个“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对职工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
上下班时顺便接送孩子,再到菜市场买菜回家,对于职工来说,这当然属于上下班的路线,如果发生重大的工伤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有可能对职工一方作出一定的倾斜,毕竟,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焦点之三
上下班途中属工作时间?
主持人:在接触不少用人单位时,对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申请工伤,用人单位还提出一种观点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规定,对单位来说不公平。那么,上下班途中究竟属不属于工作时间?
张跃生:上下班途中严格意义上确实不属于工作的范畴,但属于工作的延伸。在这类以保障弱势群体为目的的法规中,不宜对工作进行严格的解释,否则就有违立法的宗旨,有违法律的公平了。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已经破解了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困境。实践中,不少地方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对劳动者的上下班路线进行约定,那么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以及约定的路线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我们不应该因为“上下班途中”比较难界定就放弃将其认定为工伤,而应该通过立法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
文/张跃生 记者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