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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王道斌 实习生叶梦蝶 昨日,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从发文之日起,上述单位需参加工伤保险,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根据通知,广州市属及以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的原经费渠道解决。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通知规定,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