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1日从宁津县检察院获悉,宁津法院日前做出判决,驳回某购物中心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此前,该购物中心员工张女士早退,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购物中心认为张女士早退脱岗,不但不属于工伤,而且按照考勤纪律应当接受处罚。
下班途中遇车祸,肇事司机逃逸
今年46岁的张女士,在宁津县城某购物中心做保洁员,家住开发区贾庄村,两地相距5公里左右。为节省费用,张女士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3月23日19时20分左右,张女士下班回家时在村口与一辆无牌无证农用机动三轮车相撞,肇事司机趁夜色逃逸。
张女士头部撞到路边的牙石上,一过路村民发现后联系其家人将其送到医院。张女士被诊断为: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枕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后纵裂池内蛛网膜下腔出血。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三轮车负全责,张女士无责任。因为不属于疾病,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肇事司机一时又找不到,张女士住了一个月院,花费2.4万元,因交不上后续医疗费,无奈回家休养。
因职工早退,是否定为工伤起争议
事发后,张女士家人向购物中心负责人报告张女士受伤之事,期盼购物中心能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不料却等来了100元的内部违纪处罚通知单。原来,张女士正常的上班时间是7:30—10:30,12:30—16:30。3月23日那天,因为夜班保洁员下午要接上寄宿学校的儿子,经领班同意,与张女士的下午班对换,夜班时间应为17:30—19:30。县医院120急救中心的接诊记录显示时间是19时20分,购物中心负责人认为,此时应是工作时间,张女士却在村口出了车祸,说明她早退脱岗,按照考勤纪律应当接受处罚,既然有错在先,就不属于工伤。
张女士家人多次与单位沟通无果,张女士自行向宁津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通过审核证据,认为张女士确系购物中心职工,其受伤事实清楚,而购物中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人社局作出了张女士受伤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书。购物中心不服,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职工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购物中心诉称,当日18时50分左右,督导部门已经发现张女士早退,之前她曾多次在工作时间内擅自外出办私事、干私活,作为一个拥有近300名员工的单位,这种行为带来了恶劣影响。张女士违反考勤纪律,事发时并非下班时间,也就不属于下班途中,事故的发生和工作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张女士认为,当天18时40分,她已做完保洁工作,在打卡机上签过退、交过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才离开购物中心,对于自己早退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国务院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购物中心虽然提交了张女士当日早退的证据,但她是在完成单位规定的保洁任务、在打卡机上签过退、交过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才离开单位的,而且出事地点在回家的路上,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购物中心的请求不应支持。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购物中心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购物中心服判未上诉。
□记者 马宝涛 通讯员 王艳艳 高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