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时手指被机器锯伤,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县劳动争议仲裁院通过调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工伤赔偿款。
徐某在某刀具厂从事整形工作,右手不慎被机器锯伤,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徐某所在的刀具厂是个体工商户,找到其经营者李某要求工伤赔偿,但李某却认为是徐某自行出院,造成右手功能恢复不好,提高了鉴定级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协商毫无结果。
无奈,徐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刀具厂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仲裁员联系到该刀具厂经营者时,他明确表示自己不承担责任,因为徐某受伤时,经营者不是自己。经调查,原刀具厂确已注销,该经营者是徐某受伤后再次注册成立的。“这下可完了,连厂子都没了,我的索赔还有希望吗?”听完仲裁员的解释,徐某十分沮丧。仲裁员了解到该受伤员工实际困难,为了能帮助受伤员工尽快拿到工伤赔偿款,仲裁员叫徐某变更被申请人主体,并联系到了原经营者李某,向他解释法律法规及要承担的相关责任,李某承认徐某曾是他厂里的职工,也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但说到具体赔偿数额的时候,李某却只同意出二三万,说多的钱也没有,现在厂也没有了,你们也拿我没办法。况且徐某在索赔期间曾动手打人,徐某也要承担责任。仲裁员对李某讲解了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告知赔偿款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计算。同时也指出徐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做法是错误的。经过法、理、情教育,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应负的责任,最终双方都作了让步,达成协议,李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徐某工伤赔偿款。
作者:田文婉 洪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