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95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39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25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66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44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781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25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50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696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承担工伤赔偿是义务 单位无权向他人追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8/9 16:05:00  点击:2554

  甲公司将其承建楼房屋顶构架工程转包给吴某,吴某雇佣李某等人工作。后因工作需要,李某在乘坐乙公司的物料升降机期间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甲公司支付了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甲公司认为李某受伤是因为乙公司的原因,所以,其有权利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咨询,甲公司享有追偿权吗?

  法律人士认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依法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故不论因什么原因发生工伤事故,都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即应基于法律规定对受到工伤伤害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并且不具有代偿性,即甲公司就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有向乙公司追偿的权利。(梁警予)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绝笔书致法院院长 工伤认定峰回路转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