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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其承建楼房屋顶构架工程转包给吴某,吴某雇佣李某等人工作。后因工作需要,李某在乘坐乙公司的物料升降机期间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甲公司支付了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甲公司认为李某受伤是因为乙公司的原因,所以,其有权利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咨询,甲公司享有追偿权吗?
法律人士认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依法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故不论因什么原因发生工伤事故,都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即应基于法律规定对受到工伤伤害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并且不具有代偿性,即甲公司就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有向乙公司追偿的权利。(梁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