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23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5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17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0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26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34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6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89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76
 
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中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应太狭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8/9 16:11:10  点击:3394

[导读]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造成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狭隘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显然与这一立法目的相悖,所以关于工作场所的理解应该是宽泛的,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还包括用人单位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等。


  案情:

  杜某于2011年3月经某物业公司安排在某小区从事保洁员工作。2011年6月26日上午10点12分,杜某在其做保洁工作的小区内被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9月7日,杜某的丈夫李某向工伤认定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于9月21日受理该申请,并对造成杜某死亡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进行了相关调查后,根据事实情况,认定杜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于2011年10月24日,对杜某的死亡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但物业公司不服,认为按照公司的《保洁员工作流程》的安排,杜某的工作地点应该是该小区的15号楼内,其发生事故的地点并非15号楼内,而是小区的其他地方,该地方并非杜某负责的保洁地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杜某擅离工作岗位导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遂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评析:

  本案中,单位和杜某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仲裁裁决的方式先行进行了确认,仲裁裁决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已生效,所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上午10点12分左右,属于杜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双方争议的最终焦点在于杜某是在其保洁区域15号楼外发生事故,该区域是否属于杜某的工作场所。

  物业公司诉称,杜某出事地点虽然是物业公司负责的物业管理区域,但并非杜某应当工作的地点,杜某被撞身亡是因其上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导致的,所以不是在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作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我们认为杜某是物业公司的员工,虽然按照工作要求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小区15号楼内的保洁工作,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工作场所就是15号楼,只有在15号楼内发生的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我们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既然整个小区都是该物业公司的负责范围,那么作为保洁员,其工作地点不能狭隘的理解为一个固定的位置,其为履行职责经过的区域都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造成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我们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时,应当遵循这一立法目的,如果狭隘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显然与这一立法目的相悖,所以关于工作场所的理解应该是宽泛的,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还包括用人单位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等。本案中,单位不能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其他合法证据,所以理应认定为工伤。

  该案经过两审法院的审判,法院采纳了我们工伤认定部门的意见,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淮安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文亮)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车辆转让未过户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