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某机械厂车工小刘在工作中被车床飞起的铁屑击中眼球,造成八级伤残。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加入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机械厂便从商业保险公司为小刘办理了赔付手续。该厂认为这次工伤事故处理完了,没想到小刘坚持要求企业再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该厂认为已经从保险公司为小刘报销了医疗费,领取了意外伤害赔付金,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是双重享受待遇吗?于是拒绝了小刘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厂方按规定支付了小刘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当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意外伤害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不能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职工和企业报了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险后,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王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