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汽配公司上班第七天,在从事冲床作业时,不慎被冲床砸伤左手。而用人单位并未给受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受伤职工能获得赔偿吗?8月28日,安徽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泾县某汽配有限公司向原告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1912.02元。
2010年12月10日沈某去泾县某汽配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冲床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沈某工资按计件工资计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7日下午2时30分,沈在从事冲床作业时,不慎被冲床砸伤左手。经劳动部门鉴定沈某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十级。沈某随后向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该汽配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汽配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5459元。2012年5月31日,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同意沈某与该汽配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该汽配有限公司支付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4655.60元,驳回沈某其他申请请求。沈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沈某到被告汽配有限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沈某工资按计件工资计算,且沈某已实际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付出劳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沈某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由于用人单位汽配有限公司未给沈某购买工伤保险,但仍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标准和数额不当,依法予以调整。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