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丽亚 按揭住房不到3年,购房人杨某因发生交通意外身亡,留下11万余元剩余按揭款应该由谁来偿还?近期,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9年10月,家住乌市米东区的杨某在米东区某小区按揭了住房一套并向银行贷款13万元。与此同时,他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平安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财产损失保险金额及还贷保证赔偿限额均为13万元,还贷保证部分受益人为银行。
2011年4月,杨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尚欠银行贷款11万余元未还。而杨某的前妻景某既无固定工作,又需抚养4岁的女儿。无奈之下,景某及其女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银行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杨某的贷款余额支付给她们或直接支付给第三人。
法庭审理认为:杨某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本案被保险人杨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且被保险人的死亡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证还款的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杨某的贷款余额11万元直接支付给银行。
主审法官介绍,这起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我区属首例,它的判决对今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