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闻网讯 《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行为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十九条的行为,如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并申请赔偿,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各地方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对此,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不论是从时间还是从空间上,条例都尽可能扩大工伤保护的范围。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四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认定为工伤。工伤保护的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工伤责任就是指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无过错责任,在法律未明确规定应排除在工伤保护范围之外,都不得以劳动者有过错而拒绝承担责任。
其次,颁发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授权性行政许可行为,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交警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而非因此剥夺劳动者享受工伤赔偿待遇资格。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本身与无证驾驶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持证驾驶仅仅是法律上要求的必要条件。
再次,法律并未规定无证驾驶应排除在工伤保护范围之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个法定条件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无证驾驶显然不属于故意犯罪行为,更不属于后两种情形,无证驾驶违反道交法第十九条,但并不违反条例规定,错误理解和无故扩大条例中排除工伤保护的范围,最终只能是导致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合法利益不能得到真正保障。所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年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