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工作时的意外,让35岁的秦先生右腿严重烧伤,半年过去了,当他撩起裤子,腿上大片的伤痕依旧令人触目惊心。秦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却告诉他,这是意外事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为此秦先生向郑州市人社局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可就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不久,单位却将市人社局和他一并告上了法庭。
秦先生是郑州高新区一家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和同事一起负责往地下的酸碱池中吊装放有玻璃的铁架子。
2011年9月13日12时50分,秦先生在上班期间和同事一起吊装铁架子,准备将铁架子上的玻璃放入碱池中。由于脚下的工作面上有溅出的碱液,十分湿滑,秦先生一不小心,脚下一滑,右腿不慎落入碱池中。
“虽然穿着胶鞋,但由于碱液腐蚀性强,很快我就感到一阵钻心的疼痛。”秦先生出事后,同事马上将他拉出碱池,但他的右腿仍旧被碱液严重烧伤。
公司闻讯,马上将秦先生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秦先生右腿膝盖以下多处烧伤(中度烧伤),总面积9%Ⅲ°伤。由于受伤较重,秦先生不得不住院治疗,其间,公司为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出院后,秦先生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没想到遭到拒绝。公司告诉秦先生,他的受伤纯属意外,且公司事后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意外事件不属于工伤”?对于公司的说法,秦先生虽然太了解法律,但他觉得自己既然是在工作中受的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为此,秦先生自行向郑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今年2月17日,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秦先生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秦先生拿到决定书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秦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对此公司并不否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人社局为其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虽然声称事后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并坚持意外事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这些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9月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要求撤销秦先生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宏林 通讯员 王欣 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