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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许欣捷 记者 顾卓敏 这一场“由馒头引发的血案”。为了员工餐蒸几个馒头,先动手的主厨被帮厨砍成轻伤,此后,他向闵行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获准。倍感委屈的企业却可能要为他的工伤“买单”,于是向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日前,本报曾对此事进行了连续报道。一审败诉后,企业又提起了上诉,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馒头引发的血案
伤者于某和曾某都是上海雅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分别在公司员工食堂担任主厨与帮厨工作。2011年7月8日中午,于某与曾某在公司厨房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于某先用水勺击打曾某脸部,但之后曾某气势更凶,她拿着刀追砍于某至食堂饭厅,并将于某砍成轻伤。事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曾某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于某家属1.5万元,法院判处其拘役6个月。
今年3月5日,于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认定于某是工伤。面对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企业方雅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不服,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保局的工伤认定。
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于某因要求厨房工作的曾某多蒸馒头遭拒与曾某发生争执,后被曾某砍伤起始原因系为履行工作职责。于某是出于工作目的与曾某发生争执和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故维持了工伤认定。
企业方上海雅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了上诉。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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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厨先动手这一情节
该不该被忽视?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整起事件中是“谁先动的手”这一问题,原告、被告均无异议,于某也承认是其先动的手。但是,主厨是否有管理帮厨工作的权力、两人发生争执是否和工作有关,成了昨天庭审的两大焦点。
1.主厨是否有管理帮厨的职责?
在法庭上,原告雅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原告认为,主厨于某只是公司一名厨师,只负责做公司的一日三餐,不具有管理厨房的工作职责,厨房管理工作并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故一审认定有误。同时,原告认为,在于某先动手打人,有过错在先,且其动手打人的行为本身是其公司所禁止的行为。故要求撤销原判。
然而,被告方闵行区人保局认为,于某在餐厅工作四年间,负责餐厅所有炒菜、买菜、做账等工作,且曾某也曾经口头说过其是归于某管理,即厨房一共3名员工中,有2人是口头说明过于某具有管理职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此案的另一名关键人物于某,则在要求维持原判的同时,一再强调认为其是对厨房具有管理职责这一点。于某表示,虽然公司并无明确文字规定说明,但其在该公司做厨师四年来,公司所有买菜、炒菜、做账基本上所有事情都是他在管理。
2.发生争执是因为工作还是个人恩怨?
法庭上,原被告对于主厨是否具有“管理职责”展开了激烈辩论,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人社局认为:虽然主厨于某先动了手,这是因为他在一定程度上负有管理帮厨的职责,发生争执和工作有一定关系。
于某表示,因要求厨房工作的曾某多蒸馒头遭拒与曾某发生争执,后被曾某砍伤起始原因系为履行工作职责。闵行人社局方面认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三)项规定,于某确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要求法院维持原判。“即使是于某先动的手,也并不影响对于他的工伤认定。因为工伤的认定不在于当事人究竟有没有过失,而在于其有没有受到伤害。于某‘打人’这个动作并非以打伤人为目的和出发点的,但相反,曾某则是在平日宿怨的激化下,动手将于某砍伤的,所以也可以认定,于某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暴力伤害。”
但原告方则认为:“于某挑起的事端,最关键的还是他先动手打人的,这一切在法院对曾某的刑事判决书上已经写得清清楚楚了。现在无非是因为于某打不过人家,还被砍伤了,这样就能算是工伤吗?”
原告代理人、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的汪洋律师认为,无论是此前人保局的工伤认定,还是法院的一审,都忽略了“于某先动手”这个关键点。“蒸馒头与争执、动手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讨论要蒸多少馒头并不一定要用暴力手段,也不见得就一定会导致争执、打架。所以,我们认为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此,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室主任陆胤表示,工伤认定的标准不断放宽是一个大的趋势。从这起案件本身来说,他个人不主张认定为工伤,因为当事双方发生冲突与其说是“为了工作”不如说是“私人恩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