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萧山从事铸造行业的汪先生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有十年之多,2007年,他被检查出来有尘肺的职业病趋向。今年,在单位体检中,他在杭州疾控中心检查出来也是同样的结果,并且被认定观察期为5年。
担心之下,汪先生就在单位要求换岗。不料,换岗之后,他的工资却被一降再降,还与单位发生了争执。江先生不禁怀疑,单位是不是想要早点让他走人?现在问题是,检查结果为江先生的职业病处于观察期,如果观察期要5年的话,他很担心在单位待不了那么久。为此,他向“法律百事通”栏目打来电话求助。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吴学军、席巧玲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换句话说,当劳动者在职业病医疗观察期内的,即便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观察期结束为止。
律师说,从江先生的描述来看,用人单位想通过降薪的办法来逼迫江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如单位坚持要降薪,建议江先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来源:萧山日报 作者:沈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