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
我妻子下岗后到某公司做清洁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1年5月,因妻子患有高血压、哮喘等疾病身体状况不佳,她让原先在外打工的我回来,顶替她到公司打扫卫生,得到了公司的口头同意。今年2月我在打扫楼梯时不慎滑倒摔伤,住院花去1万多元。公司以与我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顶替妻子上班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工伤?
刘维明
刘维明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想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必须为单位的职工,且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因为工作造成的。从对劳动者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提供等多个角度考察,公司对你顶替妻子工作的事是知情的,你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替他人来公司工作的,但是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了7个多月,公司并没有否定这层关系不让你在其单位工作。因此,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足以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视你为本公司职工,对你按职工对待。你打扫卫生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三个条件,且不属于自己故意等排他原因,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
法官 司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