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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10月9日讯(通讯员 吴丹)公司拖延时间导致员工申请工伤被拒,又以未能认定工伤为由拒绝赔偿。9月19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以原告高某伤情符合工伤情形为由判决被告政宏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伤医疗补助等费用99205.2元。
高某系政宏公司员工,2010年8月22日,高某被机器砸伤,住院治疗28天,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并承诺等出院后办理工伤认定,直至2012年2月,政宏公司才在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同意。人社部门以高某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仲裁部门也以没有工伤认定书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20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高某没有工伤认定书,但其在政宏公司工作时受伤属实,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政宏公司理应及时为其申报工伤,因未履行该义务,故政宏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