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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矿山工人万某某诉某矿业公司、雇主孟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某矿业公司与雇主孟某某连带赔偿原告万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7898万元。
据了解,某矿业公司将其矿山部分工作承包给了孟某某。2011年5月,孟某某雇佣万某某在矿山从事炮工工作。2011年10月27日,万某某在工作中因矿山顶板垮塌被压伤。随后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处骨折及皮肤擦伤,住院治疗29天。经鉴定,万某某面部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左上肢伤残程度为9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某在矿山工作时受伤,被告孟某某作为其雇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矿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和监督义务。因此俩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贺礼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