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君通讯员白琤)打工仔小郭上岗还不到一个月,就因工受伤致九级伤残。小郭所就职的机械公司以小郭受伤时还在试用期为由,拒绝给其相应的工伤待遇。10月17日,万柏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用工方给予小郭相应的工伤待遇。2010年9月11日,小郭经人介绍到万柏林区一家机械公司工作。当年10月7日,小郭在车间内与同事王某一起使用千斤顶支架时,由于操作不当,金属支架砸在小郭右脚上。受伤的小郭被送到西山矿务局医院治疗,住院40天花费一万余元。事后,小郭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可是,机械公司却对要求工伤待遇的小郭称,他当时还在试用期,且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享受正式职工的工伤待遇。小郭将机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八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郭在工作时受伤,其所受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法院据此一审判决,由机械公司支付小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七万余元。 说法:
办案法官解释:《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权利均一样,同样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