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来自重庆,就职于鄞州区洞桥镇某企业。上月底,因觉得身体不舒服,正在上班的小刘向单位请假回去休息。途中经过一条河流,难耐天气炎热的他一时兴起,跳入河中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小刘家人闻讯,悲痛欲绝,连夜从重庆赶到宁波,并要求小刘单位进行赔偿。而企业觉得自己很无辜,谈判陷入僵局。
鄞州区司法局人民调解科
此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出具意外死亡的解说和证明文书,给死者家属一个明确的交代,排除他杀可能性,消除家属的疑虑。
然后,案件关注的重点在于小刘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小刘意外死亡时间是在请假下班这段期间,并有向企业出具的请假条为证,故不符合新工伤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等条件,不纳入工伤赔偿范畴。
但此种情况下,《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仍做了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故该案中,由企业承担死者的丧葬费4500元以及10000元的抚恤金。
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努力平复死者家属的情绪,另一方面向家属和企业双方进行相关法律解释。死者家属表示,事情已经发生,怀着悲痛的心情,只想将儿子带回老家风光大葬,因此需要8万元人民币。厂方也表示理解与同情,但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如此多的赔偿责任。
最后,经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企业在新工伤条例规定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上,愿意再以人道主义关怀的立场,适当补偿部分抚恤金和慰问金。
(董小芳 毛磊 江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