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72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900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71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5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67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84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80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0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224
 
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
工伤“48小时之限”不符合医理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4 23:09:48  点击:2694

 

保命还是保工伤待遇,这实在是个残酷抉择。

据《经济参考报》11月2日报道,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出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因此不能视同工伤。这起案例引发了网民及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并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进行了热烈讨论。

工伤设定“48小时之限”,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站在医学角度看,很不合理。

因为不同的疾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一般而言,心血管疾病容易致人猝死,会出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但脑血管疾病(脑出血便是其中之一)却不大容易致人猝死,其最危险的时候往往是发病后的72小时前后,对于这类病人以48小时作为一个其病情程度的判断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且,一个人在患病后,是不是48小时内死亡,除了和自己的疾病有关外,还和很多外部因素有关,如送往抢救的时机,当值医院以及医生的技术水平,相关人员的抢救态度等,在存在诸多变量的情况下,单单将一个48小时作为严格的标准,实在缺乏说服力。

此外,随着医学的发展,死亡的过程也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很多生命支持手段的应用,常常会令一些病人的死亡时间明显延后,轻易突破48小时的时间限定,但这能成为认定员工的疾病不够“重”,因此不够“工伤”的理由吗?

除了在医理上“48小时”的限定不尽合理外,于人情上,这样的规定也实在难令人接受。这样的规定,很可能逼迫一些家庭在员工刚开始抢救的同时,就需要面对应该积极抢救还是尽快放弃的残酷抉择。

员工是企业的财富,不管是什么原因,当一个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病了,都应该认为这个员工对工作尽了责。死亡对于个人和家庭已是不幸,还要压迫在48小时内死亡才给工伤待遇,这无疑就是一种苛刻了。

□郑山海(医生)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外来工在广东工伤享同等待遇 疗养费由基金支付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