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某学校职员:
在参加学校篮球队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篮球队活动是学校组织的,应认定为工伤
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受伤时的训练系球队安排,并非学校组织,受伤并非工作原因造成,不予认定为工伤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刘希平
湖南省茶陵县某学校职员段陵(化名)在学校球队通知的打篮球活动中受伤,学校和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不认定为工伤。
段陵不服,向法院起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责令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段陵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
原告
工伤认定两度被否
现年50岁的段陵系茶陵县某学校的职员,也是学校的体育积极分子。2008年,茶陵县某学校成立了男子篮球队,活动经费由学校负担,段陵是球队队员。为了装备球队,学校还添置了球服装备,并确定了队员编号,经常进行训练。同时,学校还出台规定,球队队员无故迟到、不参训要罚款。球队组建后,经常与学校学员进行比赛。
2009年2月11日,正常工作日,段陵接到球队通知参加篮球活动。在下午4时许的对抗训练中,段陵受伤,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足舟骨骨折。
段陵被紧急送往茶陵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学校当时负担了3700元医疗费。2009年7月23日,段陵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茶陵县某学校在用人单位栏的意见是:“2009年2月11日下午,学校组织教职员工参加健身性篮球活动,在活动中段陵摔伤。”
2009年11月11日,学校又召开专题会议,会后该学校出台《会议纪要》,“此事件认定为篮球队组织队员打球健身活动,2009年度段陵在治疗、休养期间不做旷工、请假处理;如上班不方便,可申请离岗休息”。段陵参加了会议并签字同意会议决定。
由于学校一直没作出工伤认定,段陵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09年12月1日,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段陵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7月22日,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段陵受伤不属工作原因,不予认定为工伤。
段陵不服,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因复议前置程序撤诉。
2010年12月12日,段陵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2月27日,茶陵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法院
劳动部门程序违法
收到茶陵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段陵不服,开始提起行政诉讼,他将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茶陵县人民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观本案审理查明情况,学校组建篮球队已有数年历史,学校认可、准许篮球队进行篮球活动,篮球队活动费用由学校支付,且为队员编了队号,添置球服球鞋,鼓励队员积极参加篮球活动,无故迟到、不参训的还要罚款,篮球队成员中还包括学校领导成员,学校经常组织篮球队与学校培训学员队比赛。
以上这些都表明:学校组建篮球队的目的是强身健体、加强团队精神;对篮球队的训练,学校是持赞成和鼓励态度的;学校对篮球队采取的是一种松散管理模式。事发当天,原告段陵接到学校篮球队通知去参加篮球活动,并非其违背学校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应当认定为参加单位组织活动。因此,被告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茶陵县某学校所持“并非组织安排活动”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8月17日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复函,原告段陵在篮球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综上,茶陵法院认定,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做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段陵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进而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加之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严重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两个月工伤行政确认时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茶陵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同时责令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段陵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
一审宣判后,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篮球队非学校组织成立,而是自发组织,段陵自愿参加。受伤时的训练系球队安排,段陵认可会议纪要认定的当日活动系球队组织,并非学校组织,球队组织活动不能认定或等同于学校组织安排,段陵受伤并非工作原因造成,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不能适用本案,段陵打球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近日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败诉。
链接
2010年8月23日,湖北省石首市某医院刚招聘不久的女护工汤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重型脑外伤、右肾挫裂伤等伤害。肇事司机在支付了8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后再也无力赔偿。事故发生后,该医院虽然积极组织抢救并号召全体职工向其捐款,并承诺等其伤情稳定后安排适当的工作,但没有在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汤某父母为不影响女儿康复后的工作也未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2年8月6日,因工伤后遗症无法继续正常工作,该医院欲解除汤某的用工合同,汤某父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遭到拒绝,理由是汤某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汤某父母于是向石首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此时已经超过工伤认定的期限,人社局无法受理此案。汤某与该医院的工伤认定纠纷由此产生。
经石首市人社局多次与双方协调沟通,最终在人社局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该医院向汤某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13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结。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说“法” 工伤保险工作需加强监督管理
近年来,因职工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经济利益冲突明显,该类行政案件的矛盾尖锐,协调难度大。工伤认定的难题在于,工伤认定成本高、国家有关工伤认定的条例规定过于笼统,让工伤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四处碰壁,维权艰难。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地方政府的应有之责。因此,破解工伤认定难题,地方政府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强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循环诉讼等问题亟待解决;解决工伤认定难不仅是劳动保障部门一家之事,还需工商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须加强执法力度和普法力度,妥善处理工伤认定问题,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与自身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
廉颖婷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