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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海城市某机械公司工人,今年1月13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经认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其所在单位应承担责任。但张某所在的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张某在交通事故赔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海城人民法院法官解释,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依法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
记者张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