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
2011年10月,我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同年9月,我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钢筋砸伤,在场的工友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住院期间,建筑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要求我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否则,不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在此情况下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我2万元,我不得再以工伤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经过了解,我才知道自己可享受工伤待遇,遂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以双方已有协议为由拒绝了。请问,签了协议后我能否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应负的责任?
读者 黄世钟
黄世钟 :
通常来说,双方经过私下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旦一方反悔提起诉讼,将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协议将作为司法审查的重要证据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与某建筑公司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你们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落实你的工伤待遇。而你所在的建筑公司不但没有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反而以不支付医疗费来要挟。因此,该协议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公司的胁迫下所签订的,你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律师 陆明华 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