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因“名称有误”中止执行引发的讨论
今年9月6日本报第三版刊发了“谁该为刘先生的工伤买单”报道后,刘先生遭遇的“执行难”问题,备受广大读者的注目,大家广泛热议,真诚希望刘先生的工伤赔偿能够尽快得到执行。我们也及时与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以下称“长安法院”)和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桥西劳动仲裁委”)进行了联系沟通。
一、长安法院执行局的答复
记者电话采访了长安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内勤李光辉表示要请示领导后再作具体答复。后李光辉将记者介绍给办案人郭建增,当记者电话采访郭建增时,郭建增直接将电话递给了王大虎(自称该院执行局综合处负责人)。王大虎简单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此案的执行情况,一再强调谷某已无执行能力,该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手段,还对谷某采取过司法拘留措施。但当记者问到该院以“名称有误”为由中止执行此案有何法律依据以及对此案有何司法救济措施时,有关办案人却含糊其词,没有给予正面答复。
二、桥西劳动仲裁委的说明
桥西劳动仲裁委对本报报道非常重视,积极地向本报书面反馈了信息,就刘某工伤仲裁事宜作出情况说明。
桥西劳动仲裁委指出,该委于2009年7月29日受理刘先生诉“长安鸿泰装饰”劳动争议一案,被申请人“长安鸿泰装饰”的法定代表人谷某按时出庭参加了仲裁活动,并未对“名称”提出异议。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后,于2009年8月31日分别向刘先生和谷某送达。送达15日后,刘先生和谷某均未向法院起诉,该裁决书生效。
桥西劳动仲裁委称,时隔2年7个月之后,今年3月20日、4月14日、7月4日,该委突然收到长安法院来函,要求该委对此案“裁决主体名称”重新作出裁决或作出仲裁裁决补正书。该委已复函长安法院,明确说明了不能重新作出仲裁裁决书的原因,同时指出法院要求该委重新裁决并无法律依据。
三、读者观点
读者刘洋说,看了报道后,深有感触。刘先生应该是一名进城打工的农民工,遭遇到此难真是让人心痛。更让人心痛的是,刘先生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虽然讨回了公道,但历时近5年的时间却未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当刘先生向长安法院申请执行了近3年的时候,该法院于今年7月17日以“桥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所列被诉人名称错误、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为由,作出中止执行该案的裁定。刘洋认为:从报道看,在此案的仲裁、法院审理过程中,工程承揽方谷某应该都参加了,并未对“名称”提出异议。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已经近3年,如果法院在此期间对谷某执行过,谷某不赔偿,说明“名称”没有错误。
读者郑言认为,从报道看,刘先生系工伤无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长安鸿泰装饰(法定代表人谷某)与刘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依劳动仲裁裁决,长安鸿泰装饰应支付刘先生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至于长安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该案的裁定,郑言提出疑问:“名称错误”是由何人发现、何时发现的?如果是长安鸿泰装饰有关人员发现,为何以前一直未提出?从劳动仲裁到法院判决期间,长安鸿泰装饰有关人员为何一直在应诉?
编后:公民在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伤害和损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有关部门尽最大努力依法为公民挽回损失,让裁判文书真正执行到位,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法律赋予这些部门应尽的职责,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体现。因此,我们再一次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妥善解决刘先生的工伤赔偿问题。 记者 张申 刘海兵 (注:截至记者发稿前,刘先生来电称,法院已经过司法救助程序,救助其1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