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并自12月21日开始施行,引发了众多关注。其中,尤其以《司法解释》中关于无证驾驶、醉驾、吸毒驾驶等行为,交强险也要先赔的规定在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不小争议。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初衷是什么?相关规定对交强险及相关保险企业有何影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进行了了解。
无证驾驶、醉驾等人身损害由交强险先赔
《司法解释》规定,无证驾驶、醉驾、毒驾、驾驶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界对这个问题一直争议很大,那么对此规定究竟该如何解读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在上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几种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就放纵了此类违法行为,不利于制裁侵权人,不利于提高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该负责人称,《司法解释》未采纳上述观点的原因在于:第一,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侵权人风险分散的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第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并不会造成放纵违法行为人的后果,并且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与受害人相比,显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第三,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对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第四,根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将这些违法情形排除在外。第五,交强险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财产损失,但侵权责任法并未完全采纳该观点,该法第25条仅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评价与对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的评价有所不同,这也是《司法解释》关于这个问题规定的主要法律基础。第六,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实践来看,例如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采纳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思路。
该负责人称,基于上述理由,《司法解释》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但是,考虑到人身损害问题在实践中更为突出以及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司法解释》将该规则的适用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之内。
明确精神损害属赔偿范围
据了解,目前国内交强险最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是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
某险企理赔部的刘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以简单理解为,以前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那1万元的医疗费用中垫付抢救费用,而现在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在交强险11万元的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了,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扩大了。
保险业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司法解释》有一个亮点,就是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划分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了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其中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一直也是有争议的。某险企从事车险理赔多年的张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交强险中对于第三方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赔偿,此前一般是在第三者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的话,那么保险公司会赔偿,否则保险公司不会赔偿的。不过,此次《司法解释》明确,精神损害属于“人身伤亡”的部分,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解释》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划分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体为标准的: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为“人身伤亡”;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为“财产损失”。依据该解释性规定,审判实践中多有争议的“人身伤亡”是否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等损失的问题就迎刃而解。相应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国目前的交强险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害,且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应由被侵权人来选择。如果被侵权人选择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说,如此规定,一方面准确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更加强调了交强险对人身权益的保障功能,符合交强险的功能定位。
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因此,《解释》明确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以及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
据此,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认为,按上述关于财产损失的规定,在一些案例中遇到的车辆“贬值费”,应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交强险费率暂未调整
此次《司法解释》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扩大了,这会不会引起交强险保费上涨呢?
交强险自从2006下半年开始经营以来,到去年年底一直没有摆脱亏损的阴影,这五年半以来,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经累计亏损了173亿元。其中,2011年交强险亏损92亿元,2010年交强险亏损了72亿元。随着时间的推移,交强险的亏损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
上述险企的刘先生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扩大了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的亏损肯定会进一步扩大,但估计暂时不会调整保费。他透露,保险公司车险中的人伤案件占比较低,不到整个案件的10%,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人伤案件占比就更低了,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对保险公司会有影响,但不会太大。此外调整交强险保费要经过很多程序,他觉得短期内不会调整交强险保费。但是他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与交强险条例有些冲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修改交强险条例。
《司法解释》要点: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之一导致的第三人人身损害,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套牌机动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