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县站12月18日讯(分站记者 盛磊 通讯员 何晓卫) 职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还可获工伤赔偿? 近日,星沙市民林女士就此事咨询了长沙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
今年6月,林女士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车撞伤,花掉10万余元医疗费。事后,林女士从司机处获得了交通事故法规定的全部赔偿。但她听说单位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属于工伤,因此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而,林女士当天上班之前还去了其他地方办事,公司认为严格算不能划为上班途中,且林女士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算工伤。
针对林女士的情况,值班律师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肇事方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责任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两者存在竞合,用人单位和交通肇事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以来,长沙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共接到200余起群众来电,内容主要涉及工伤、婚姻和交通事故纠纷,其中以工伤赔偿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