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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上班期间摔伤腿 工伤认定一等7年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27 1:02:14  点击:2947

  本报讯(记者 代晴)河北省沧州市弹簧厂职工赵艳玲怎么也不会想到,自2005年10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她历经三次认定、三次复议、三次诉讼,直到7年后她才收到工伤认定书。这场“马拉松式”的拉锯战,让赵艳玲感慨万千。“没完没了的程序是对我没完没了的折磨和伤害,这7年,我不知度过了多少不眠之夜,这种煎熬让我心力交瘁。”56岁的赵艳玲无助地说。

  上班时间意外摔倒申请工伤

  赵艳玲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左腿重,日常生活和工作都要依靠右腿。2005年,在沧州市弹簧厂科室工作了20多年的赵艳玲,被调入车间。由于右腿过度使用,不到半年赵艳玲就患上了右膝关节滑膜炎。 赵艳玲说,2005年6月16日16时左右,她在上班期间去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办完后刚出仓库办公室的门就被门前不平的砖地绊倒。“当时我就觉得右腿特别疼,但是我强忍着疼痛从地上爬起来。之后我曾两次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均为右膝关节滑膜炎。摔伤后的症状我就以为是滑膜炎加重,所以还坚持着上了十几天班。”赵艳玲说,由于疼痛等症状越来越重,她不得已病休了两个多月,并于2005年9月做了关节镜手术。手术中,医生又诊断出右膝关节内骨折和韧带损伤。联想起两个多月前的那次意外,以及后来经过各种治疗症状不见好转,赵艳玲认为自己的伤正是那次摔倒造成的,于是以医生诊断证明的右膝关节滑膜炎、右胫骨平台髁间隆突骨折(陈旧)、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陈旧)三项伤,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始终在转圈”工伤认定一等7年

  赵艳玲怎么也想不到,她的工伤认定会像一场拉锯战,前后经历了16个法律程序,旷日持久了7年的时间。

  2006年5月25日,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艳玲三项伤的两项为工伤([2006]278号决定书)。沧州市弹簧厂不服,认为赵艳玲受伤时间和经过不清,赵艳玲也认为三项伤均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双方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2006年11月24日,复议机关——沧州市政府认为,赵艳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于是撤销了[2006]278号决定书,责令劳动保障局重新认定。

  然而,2007年3月2日,劳动保障局重新认定的结果却是“赵艳玲三项伤均不属于工伤”,依据是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证实:申请人赵艳玲如果当时受伤,根本不能自我移动,与其受伤后仍带病上班事实不符。

  同样的伤情,两次认定却有着天壤之别,赵艳玲惊愕之余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沧州市政府认为“该鉴定组为对认定工伤后的受害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医疗单位,故其有关证明不具有法定证明力”,再次撤消劳动保障局的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认定。

  劳动保障局尚未认定,沧州市弹簧厂将沧州市政府起诉至法院,一审以市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弹簧厂撤诉而结束。赵艳玲经过进一步的证据搜集,再次上书沧州市政府,恳请对方支持她的复议请求。2008年10月16日,沧州市政府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劳动保障局重新认定。

  在这之后,赵艳玲的工伤认定有了第三次认定结果,三项伤仍均不属于工伤。于是,她又经历了第三次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2011年8月23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弹簧厂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沧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沧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认定。

  赵艳玲说,2011年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前的劳动保障局)签收相关资料后,又提出要求做司法鉴定。2012年6月13日,赵艳玲在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了法医鉴定,2012年8月22日劳动部门第四次作出工伤认定,认定赵艳玲属于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书的那一刻,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这个过程太艰难,也太漫长了。”赵艳玲说,这7年她感觉自己“始终在转圈”,最深刻的体会就是作为一个弱者的无奈。

  7年来奔波忙碌心力交瘁

  原本身体就不好,认定工伤又耗费了7年的时光,如今56岁的赵艳玲疾病缠身,和80多岁的父母生活在一起。

  赵艳玲说,这7年来她痛苦不堪,因伤残三次住院手术,医疗费用达四万多元,不但没有领到工伤救济、还被单位停发了工资,打官司还花进去好几万元。“这期间孩子从高三到大学毕业,上大学每年交学费是我最发愁的时候,因为我又要四处借钱了。如今自己这个年龄本该回报父母却还要靠父母生活!”赵艳玲感慨,7年多的煎熬让她心力交瘁,为此还患上了心脏病、胃肠溃疡等疾病。赵艳玲说,每走一轮程序自己几乎都要病一场,一次省高院庭审一结束自己就住了一个月的院,“没完没了的程序对我来说,就是没完没了的折磨和伤害。”

  赵艳玲最想不通的是,尽管市政府每次的行政复议决定都责令人社局重新做工伤认定,中级法院一审和高级法院二审每次都维持政府复议决定,人社局却始终认定她不是工伤。赵艳玲说,自己有证据,而且,曾经给她确诊的北医三院专家和沧州二医院专家所证明的与人社局所依据的“受伤后根本不能自我移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证实不同。赵艳玲坚持认为,人社局的这个专家组证实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时间长、成本高的现象本报此前也曾多次报道。有律师表示,一般而言,工伤索赔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三个环节,根据统计,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将索赔所有程序都走一遍要经过大约1300天,而赵艳玲仅工伤认定一个环节的程序就已耗时2000余天。 赵艳玲说,自己维权的过程虽然艰难,但幸运的是政府、法院都支持她,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和研究中心还主动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赵艳玲开始自学法律知识,并将自己的维权经历整理成文章发在《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上。“我现在经常在论坛上义务解答问题,为那些无助的劳动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赵艳玲说。

  赵艳玲的维权困境并不罕见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律师韩世春,一直在为赵艳玲提供法律援助,他感慨赵艳玲在认定工伤过程中所遭遇的形形色色的困难,在实践中并非罕见。“作为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后,需要经历如此复杂的法律程序,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经济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其精神状态的巨大考验,不但伤身,还要伤心,付出的代价过于沉重。”韩世春说。

韩世春认为,从赵艳玲的案情分析,她之所以走过了为期7年的行政诉讼之路,关键在于受伤事实的确认方面。从工伤认定的法律关系分析,劳动部门类似于居中的裁判者角色,是根据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对于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负责。“从赵艳玲的工伤认定案件处理过程分析,劳动部门两次进行所谓的鉴定,实际上已经偏离了居中裁判者的角色,而且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人保局强调根据伤情,赵艳玲受伤时根本不可能移动,这是以结果推导原因的逆推过程,而原因可能导致的结果却不具有唯一性。所以,劳动部门的做法是不符合逻辑的。同时,我们从整个过程中,也看到了公权力行使的不严肃性。”韩世春说。  

韩世春表示,赵艳玲在工伤认定中遭遇形形色色的困难,在实践中并非罕见。正是由于种种不合理现象的存在,最终才促使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2011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的相继实施,劳动者工伤维权的法制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比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并规定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等,但距离彻底改善尚有一定的距离,相关的法律还需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伤处理程序复杂,是指整个制度设计而言,单一某个程序的修改,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现状。”韩世春说。

  “接触赵女士案件一年多来,我深刻地体会到作为工伤职工的无奈,有对公权力行使的无奈,更多是对用人单位恶意拖延程序的无奈。”韩世春告诉记者,赵艳玲的案件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工伤职工的大体处境,反映出我国工伤处理的法律现状,“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立法的方式,最大程度上减少工伤处理的制度性障碍,还工伤职工以权利主体的地位。工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人的问题,它更涉及到一个家庭,从这个角度而言,工伤问题也是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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