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资讯
保险资讯
法律新闻
本站动态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32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6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31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1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36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4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7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9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85
 
法律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 法律新闻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新标准将出台 需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6/9 0:34:55  点击:2846


  施行15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给付标准将修订。保监会6月7日发布通知,要求今后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经营中使用的残疾给付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残疾给付表》)。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先后发布,《残疾给付表》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已经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专门项目组,完成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发布。

  通知要求,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通知还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保监会表示,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

    来源:法制日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热烈祝贺广东保险律师网开通!
下一篇: 信息时报访刘健一律师:发动机进水 车损险应理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