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23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51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1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0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25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31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6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87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75
 
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
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 职工诉请补偿获支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6/9 0:50:43  点击:3769

     本网讯(白利利)   单位未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期间感染职业病,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获支持。6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郑小华与被告宋元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宋元公司应向原告郑小华支付各项费用87082元。

    原告郑小华于2006年3月开始在被告宋元公司工作,2008年12月离职,2009年8月又重新进入被告宋元公司上班至2010年10月。2010年10月15日经江西省职业病医院住院诊断为铅作业观察对象,2010年11月6日出院。2012年1月14日,经丰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29日,经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原告郑小华构成拾级伤残。2012年12月11日原告郑小华向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月25日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仲裁裁决书。原告郑小华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造成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4903.89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郑小华与被告宋元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原告郑小华构成工伤拾级伤残的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与因病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郑小华系被告宋元公司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感染职业病,并经劳动部门依法确认为工伤,后经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被告宋元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为原告郑小华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支付原告郑小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郑小华在感染职业病后,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准许。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去上班车祸亡 被认定为工伤未获工伤保险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