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湖南某建设集团为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广东省某县公路局2010年度维修工程C段”向太平洋保险递交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险金额8000多万元,太平洋保险签发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保险合同有效成立,湖南某建设集团却拒绝支付保费,诉请湖南某建设集团支付保险费10余万元及利息。
由于此案是涉及建筑工程险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又是对保险占有强大优势的保险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湖南某建设集团通过网络找到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出庭应诉。
刘健一律师提出:首先,湖南某建设集团从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太平洋保险也无证据证明其将保险单送达给湖南某建设集团,未送达保险合同就未成立。而按保单约定,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用,保单也未生效。其次,投保单未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和保险期限,未注明投保日期,不能证明保险双方已就保险合同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最后,保险公司在没有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出具保单,违反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且投保单未经过保险公司核保程序,就直接出保单,属于明显的违规承保。因此,保险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而且保险公司还违法违规,太平洋保险无权要求湖南某建设集团缴纳保险费。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刘健一律师提出的主要答辩意见全部采纳,并当庭判决驳回太平洋保险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