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资讯
保险资讯
法律新闻
本站动态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23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52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1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0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26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31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6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89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75
 
本站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 本站动态
南方日报采访刘健一律师:车险高保低赔藏陷阱 亟待出台行业服务规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3/24 22:46:28  点击:14439

  车险业“高保低赔”一直饱遭诟病,尽管保险法对此一再禁止,但现实操作中仍屡有发生。按照常理,缴纳保费保的是多少金额的财产,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多少金额来理赔。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保险公司并未遵循规定,商业车险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出险后却按照缩水的车辆折旧价来理赔。这也让经历了同样情形的小李无法理解。在保险公司一再拖延赔付的情况下,小李只好向法院起诉。

  南方日报记者 郭家轩

  案例

  新车投保却按旧车赔付

  今年1月,小李驾驶粤RQ2713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清连高速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前方老黄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二人驾驶车辆损坏。经清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小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事故中造成的二车车辆损坏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核价,费用由小李承担;现场施救费用及停车费也由小李全部承担。

  之后,小李将受损车辆送至了清远市清城区一家汽车修理厂维修,费用共计97240元。“2012年4月,我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当我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后,对方却一直拖延赔付。”小李无奈的告诉记者。

  据了解,该保险公司对小李驾驶的车辆估损9.5万,但要求该车辆按推定全损再折旧处理,只愿意赔偿46456.32元,这让小李难以接受。无奈之下,小李只好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认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永安保险理应依法理赔。

  对此,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告诉记者,这个案件的核心其实就是“高保低赔”。“该案件中9万多元的车辆损失金额,是经过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评估认可的,车主投保了车损险,理应按车损险来赔,但公司不按实际损失理赔,却要按推断全损,并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赔付,只赔付4万多元。”刘健一表示,投保时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理赔时却只按折旧价理赔,这就是广受指责的“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对车主一方明显不公平。

  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前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已删除了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原商业车险条款中被称为霸王条款的十多条免责条款。而该保险公司也违反了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等保险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保监会在2012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其中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而永安保险在2012年10月出具的保单仍然按新车购置价设定保险金额。”刘健一表示。

  分析

  未清楚告知 免责条款无效

  “高保低赔”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汽车保险行业内的“潜规则”。按照常理,缴纳保费保的是多少金额的财产,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多少金额来理赔。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保险公司并未遵循常理,商业车险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而在出险后,却按照缩水的车辆折旧价来理赔,让消费者大呼不满。

  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商业车险有关条款,车主应当有三种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可以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计价,对应的理赔比例有所不同,旧车并不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对此,业内人士解释称,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适用原则有很多,全损情形下,按照《保险法》规定赔偿金额是不得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的,而目前普遍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的主要原因是在出险修理时,保险人是按照新零配件修理进行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对仅需换件的车主来说,按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车辆全损的车主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每年出现全损的情况概率是非常低的。

  事实上,投保易理赔难也恰恰折射出了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顽症。一位曾经在保险行业工作过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车险保多赔少在业内非常具有普遍性,对于主要靠保单提成来增加收入的业务员来说,大部分都不会在下单时过多介绍理赔细节及相关免责条款。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保险代理人在下单时就只提供过一份保险条款给原告,而且是在投保之后才提供。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就其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刘健一表示,该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向小李投保时连格式条款都没有提供,所以免责条款并没有生效。

  但是,“作为一个专业行业,一般消费者是难以理解这些规定的区别、差异和选择保险背后的不确定因素的。”业内人士说,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自己方便而简单拒绝提供服务和置消费者的知情权不顾,承保理赔不规范是行业的最大诟病。

  有着多年保险从业经验的马先生指出,国内保险行业发展多年,但目前业内仍旧只有技术层面的条款,而缺乏服务层面的标准和准则,这是保险市场的“硬伤”。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国内车险市场亟须在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上做出调整改善,在行业规则上,更大程度以客户利益为导向,制定相对合理和公平诚信的规范,并尽快出台行业内操作层面的服务性标准,此外,还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强化行业自律与管理。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热烈祝贺广东保险律师网开通!
下一篇: 信息时报采访刘健一律师:马航至少要赔每名乘客120万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