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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开摩托受伤 为啥难赢工伤官司?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7/22 13:54:00  点击:3771

  商报记者 徐勤

重庆商报讯 下班途中,68岁的男子陈鹏(化名)在无证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想,他途中摔伤住院。出院后,他将上班的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近5万元。昨日,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该案经该院二审后,已依法做出判决,驳回老人诉求。

老人下班后开摩托摔伤

陈鹏今年已是古稀之人,1年多前的一次交通事故,让他的身体大不如以前,还遭受一场诉讼之累。

2012年,已经68岁的陈鹏在家有些闲不住,便到了沙区一家公司食堂打工。当年11月13日,他下班后感觉有些劳累,便骑着摩托车回家,没想途中摔倒在地受伤,被人当即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老人左腓骨出现骨折。

手术后,老人住院半个多月后回家继续休养,产生医药费1.3万余元。另外,经鉴定老人这次受伤,留下十级伤残。

索赔医药费伤残赔偿金

回家后,老人便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共计4.9万余元。

开庭时,陈鹏称,公司同意过他自备摩托车上下班,且出事当天,因公司安排他加班多个小时,以致下班途中觉得很累,这才在骑车时摔倒。他认为,公司应该参照工伤的相关标准,对他进行赔偿。

公司方当庭否认了疲劳用工情况,拒绝了陈鹏的要求,并称“陈鹏受伤,是因自己无证驾驶,完全系个人过错所致。”

属于无证驾驶自行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鹏属公司临时代班,离开公司后无证驾车回家,途中摔倒受伤,其损害系自身过错造成,公司方并没过错,驳回了陈鹏的诉讼。

接到判决后,陈鹏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依法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

市一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这一点看,陈鹏到该公司上班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临时代班而非劳动合同关系。陈鹏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也因此原因被劳动裁委部门不予受理。

而陈鹏受伤,系其在非上班时间和地点自己无证驾驶所致,也不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另外,陈鹏作为成年人,不应在疲劳的状态下驾驶摩托车,且是无证驾驶,其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至于,陈鹏称公司同意其自备摩托车上下班,却无证据证明。

近日,市一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鹏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这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称,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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