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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采访刘健一律师:百万轿车被水泡 车主遭遇理赔难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10/6 23:24:36  点击:3177

今年5月,广州的一场暴雨,让韦先生(化名)的奔驰车被路面积水浸泡,导致全身损坏。“看到爱车被淹,当时心疼得要命,不过好在还有保险,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事故发生后,韦先生第一时间向承保公司进行了电话报案。

然而,本以为车险事故“简单明了”能很快得到理赔的韦先生,却和承保公司深圳人保财险在定损金额上产生了较大分歧。

南方日报记者  郭家轩

事件出险后4个月未获赔偿

韦先生告诉记者:“经过一番调查后,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告诉我,该车如果要修理,花费将超过车身的实际价值,所以应按推定全损赔付。”而按照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赔付金额仅有50多万,韦先生并未同意。

此后,经韦先生与保险公司的进一步“争取”,该理赔人员又答应赔付75万。不过,这离韦先生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韦先生表示,由于车身受损严重,如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按保额1584000元全额理赔,但我现在已做出了让步,希望保险公司能赔付该车现在的实际价格90万。但保险公司仍不同意。

根据韦先生提供的保单显示,其在2013年12月5日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保财险”)投保车险。保单显示:新车购置价1584000元,保费26086.56元。其中承保险种包含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为1584000元,保费为18258元。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双方无法在定损金额达成一致时,“保险公司告诉我,还要进一步在深圳调查维修价格,如果在深圳维修的价格不高于车身价,那他们就来维修车子。”韦先生说。

原本保险公司做出的推定全损为何又要改变呢?据韦先生的代理律师刘先生表示,原来,韦先生是在深圳投保,在广州出险。“而之前保险公司认定推定全损的依据是,该公司理赔人员在广州调查的维修价格要超过实际价值。

“上周,保险公司还说,如果被保险人坚持按保单约定金额理赔,保险公司是不会答应的,被保险人可以去打官司。”韦先生一脸无助地说,“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服务态度都很好,一到理赔时就会出现各种问题。而且,按照保单约定金额理赔本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但在保险公司面前就必须打折扣,否则就不赔,逼着消费者去打官司。”

事实上,韦先生的“牢骚”并不是没有道理。自5月份案件发生,截至目前,近4个月过去了,韦先生仍在与保险公司上演着一场艰辛的“拉锯战”。然而,在此案件中,值得商榷的地方还有不少。

首先,为何该保险公司在做出推定全损结论后,又再次提出需进一步调查市场维修价,来选择是否按推定全损来理赔?其次,为何保险公司先后给出车主两次定损报价,且两次相差较大,各自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更为关键的是,该事件的真实情况是否真如韦先生所述呢?

在获知该案件的大致情况后,带着诸多疑问,南方日报记者第一时间便与深圳人保财险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希望得知事情的真相。

不过,经过多天的等待,对方仅回复称表示,“关于该理赔案件,我司一直按正常理赔程序在办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和保险补偿原则,以服务好客户为中心。经与车主及其律师的多次充分沟通,在协商未达成共识情况下,将以保险争议处理条款,走法律诉讼渠道解决此案件”。对于记者所获知的情况,该保险公司并未给予肯定答复,但也未予以否认。

分析 车主出险应按保险约定来赔偿

在韦先生的代理律师刘先生看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双方约定的“车辆价值”来确定车损险的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却推三阻四,寻找各种理由来搪塞车主,而不是按照保单约定来实施赔偿。

刘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就像我的代理人所说,即使该保险公司不是根据投保时约定的 车辆价值 来赔付,而是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来赔付,我们也愿意接受。但对方前后两次给出的定损赔偿额并没有依据,而且在能否认定推定全损上还反复纠结,这并不是一家负责任的大型保险公司的表现。”

事实上,记者也发现,在屡屡见诸报端的诸多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承保时,按约定车辆价值收取保费,却不能按约定价值理赔”,无疑是最具争议的,而由此产生的理赔纠纷也比比皆是。

一位曾多年从事保险的业内人士也坦言,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消费者较为弱势,为了及时获得理赔,消费者也只好接受“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有时,一些车主甚至也只能接受保险公司给出的甚至低于车辆实际价值的报价。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承担保险责任,一是可以通过维修的方式,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二是如果保险标的丧失了维修价值,也可以通过直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此案例中,车辆受损后,可以通过修复,恢复到受损前的状况;但如果施救、修复等费用已经超过车辆受损前的实际价值,则保险公司可以推定全损,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该负责人指出,不过,具体的赔偿金额,则要考虑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折旧、残值等因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

小贴士

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件还尚未有定论。按照涉事双方的表态,极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本报记者也会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定损金额上产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纠纷。首先,可以向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诉部门投诉,请求处理。其次,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请求保险行业组织协商解决。比如,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就专门成立了权益维护部,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最后,当上述手段都无法解决纠纷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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