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临川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期该法院受理了一起本市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件:一名下班途中遇车祸受工伤的职工,在肇事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责令医保机关履行审核支付工伤医疗费的法定职责,引导行政主体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
张某系江西东乡东铜铸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交警认定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月2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先后在江铜集团东铜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花了104189.89元。2014年9月22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张某工伤构成七级伤残。张某所在单位已依法向东乡县医保局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单位人员携带资料前往东乡医保局办理费用报销,但东乡县医保局以涉及第三人责任为由,且市工伤保险无一例实行先行支付的案例,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未受理此事。张某为此向法院起诉,按属地行政案件管辖划分,临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张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而经交警部门确定,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张某要求东乡县医保局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东乡县医保局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所在单位已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理应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东乡县医保局不受理原告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由此判决,责令东乡县医保局受理张某的申请,依法履行审核、支付的法定职责。
判决生效后,东乡县医保局迟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要张某或其单位提供担保才能为他支付工伤医疗费,张某随后到临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主审法官和执行局工作人员到东乡县医保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并告知如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处罚。近日,东乡县医保局已履行法院行政判决,为张某办理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