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船舶保险合同纠纷,结案后积极协调双方,督促被告保险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已经确认收调解赔偿款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
该案受理后,承办人在仔细审查案卷后,发现该案存在:1、船舶事故发生时间过长;2、原告证据材料明显不足;3、海事部门调查报告缺失;4、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船舶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等特点。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审判人员先后赴事故发生地黄骅港、黄骅海事局调取了船舶事故发生时船上航海日志,赴天津海事局AIS数据中心调取了涉案船舶事故发生时的航迹图及相关AIS数据,赴上海负责涉案船舶事故公估的公估公司调查涉案船舶事故发生实际情况,根据以上调取的证据和双方的诉辩观点,最终确认事故发生系船舶在黄骅港航行期间在航道内碰撞到不明物,系船舶碰撞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审判人员依据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主持双方调解多次,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船舶损失人民币1050000元作为该案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对该案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认为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定下足了功夫,才会准确认定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利有据的促成双方调解。(来源:天津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