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9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21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87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069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9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9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3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53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45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汽车保险
妇女搭客车受伤不能哺乳 法院判赔3000元奶粉费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9/28 17:48:20  点击:2426

  基本案情

 

  2014124日,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沿新县至田铺乡公路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豫S****2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豫S****2号客车乘坐人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段某某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9649.58元。出院诊断为:左侧第2-5肋骨多发骨折、左侧血气胸,医嘱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并陪护两人。肇事车辆豫S****2号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长安公司从事客运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并在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段某某提起的案由是客运合同之诉,段某某与李某某、新县长安客运公司之间属客运合同关系,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和人寿财保信阳公司之间属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段某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了段某某的损失后,可行使追偿权。段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哺乳,有医嘱证明段某某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孩子,故酌定赔偿原告奶粉费3000元。

 

  典型意义

 

  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是承运人的义务,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非因乘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正在哺乳期的女性乘客遭遇交通事故后医嘱禁止母乳喂养的,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否属于旅客运输合同之诉中的人身损害的范畴?我们认为,禁止母乳喂养从结果上看虽然实际损害的是哺乳期的婴儿,但是交通事故对女性乘客造成的人身损害,是不能进行母乳喂养的原因。不能母乳喂养的损害,不仅是对哺乳期婴儿的损害,也是对女性乘客自身的人身损害,属于乘客人身损害的范围。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乘客实际发生的损失,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对此应予以支持。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保险公司未到现场勘验被判不作为须全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