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2014年5月,库尔勒某实业公司为了贷款需要,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保险费129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接受实业公司投保后,向其送达了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但实业公司却迟迟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费129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实业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实业公司也在邮寄送达的回执上签名确认签收。承办法官多次打电话与实业公司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也表示确实欠了保险公司保费,并承诺会尽快缴纳,但直至开庭实业公司也未按约缴纳保险费,甚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于是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判令实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费12900元。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