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0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74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12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79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2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2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66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88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083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汽车保险
司机被撞身亡本案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7/1 0:42:13  点击:2507
  【案情】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丁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入院治疗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该货车是丁某与好友崔某合伙购买,登记在崔某名下,丁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李某去世后,其配偶、子女诉至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X元。

  【分歧】

  关于本案,能否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全责)驾驶车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针对犯罪行为而言,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就是对被害人家属最好的抚慰,不需要再另行通过抚慰金的方式实现。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条款规定可依据交强险获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规定肇事司机行为构成犯罪情形下,保险人即本案的A保险公司免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综上,各原告作为死者李某的家属,有权依照条款的规定提出该项请求。

 【评析】

  笔者赞成不应支付的观点,同时补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法释[2002]17号解释进一步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从最高院的解释精神可以看出,均不予受理因犯罪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案A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非因共同侵权,而是基于保险公司与丁某之间的保险关系,如果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那么承担最终经济责任的还是丁某本人,这违背了最高院解释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这起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如何确定管辖?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