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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受损后维修车辆可否索要三倍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7/2/23 23:57:04  点击:2772

  花了18万买了辆新车,两个月后被告知其购买的车辆维修过,车主是否能以欺诈为由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增加赔偿损失,并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责任?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6年5月,张某花费18.6万元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宝马轿车一辆,同时支付了保险费、装具费、轮胎费等共计3.3万余元。同年8月,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张某,告知其所购买的车辆天窗及其附近有过局部维修,并与张某就该问题如何处理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张某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其更换宝马X3一辆,遭到该公司拒绝。因协商未果,张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以及宝马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其购车过程中,隐瞒该车出现重大事故的事实,未告知该车的真实情况,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该车的维修情况已经足够影响到其购车决定,属于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及保险、装具及轮胎费,并赔付三倍赔偿金,共计7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该公司在车辆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车辆销售过程中有明确的文件记录,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原告在购车中已经对车辆进行确认。同时,该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与张某办理退车手续,退还原告购车款、保险费及轮胎费等各项费用,并向原告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

  被告宝马公司辩称,原告张某所购车辆在交付原告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原告所称重大维修有恶意夸大之嫌,该车辆并非重大事故维修,而是发运前受损。该车在2015年10月发运过程中发生质损,损伤内容为车顶凹陷并存在刮痕、全景天窗前端破裂、全景天窗后端刮痕、遮阳棚框架玻璃碎裂、车辆右后方侧板刮痕、车内左立柱外覆刮痕,并进行了维修检测,检测公司判断产生折价1100欧元。同时,被告宝马公司提交了涉案车辆受损维修完成后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及车辆维修的照片。

  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及宝马公司认为,被告宝马公司因内部故障,误将该经过维修的车辆进行正常销售,后在其他销售渠道完成拍卖后,才发现车辆已发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并出售给原告张某,因此,某汽车销售公司立即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原告由此得知车辆曾进行维修事宜。因此,二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桥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原告张某的车辆天窗及其附近有过局部维修,该维修事实足以影响原告作出是否购买该车的意思表示。对该维修事实原告购买时不知情,因此,原告有权要求退还车辆,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也同意退车,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8.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购车后支付的保险、装具及轮胎费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应一并退还原告。该案中,原告得知其所购买车辆经过维修的渠道是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主动告知,而该车维修的部分位于原告很难自行发现的车辆顶部,某汽车销售公司告知原告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方案,由此可知,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虽然将经过维修的车辆出售给原告,但其出售商品时没有欺诈的故意,不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因被告宝马公司工作中的失误,给原告造成了不便,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同意给付原告5万元补偿款,法院予以支持。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才可以选择向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现原告所购车辆并未给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因此,对原告要求宝马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责任后,如果认为是被告宝马公司的责任,可以向被告宝马公司追偿。

  最终,桥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购车款及装具、保险及轮胎费,并给付原告张某补偿款5万元,共计26.9元。同时原告张某将其购买的车辆退还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该案中,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增加赔偿损失,承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欺诈人存在隐匿真实事实、捏造虚伪事实的欺诈故意,从而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上述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得知其所购买车辆经过维修的渠道是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主动告知,且该车维修的部分位于原告很难自行发现的车辆顶部,某汽车销售公司告知原告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方案,因此,被告不存在隐匿真实事实、捏造虚伪事实的欺诈故意,不符合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来源: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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