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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农民工为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小贡献,但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详解农民工在遭遇劳动纠纷时应如何维权。
原告李某起诉称,其受王某雇用在某小区工地干活,工作内容为挖土及回填,该工程系王某从金科公司(化名)处承包。一个月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经鉴定为工伤7级。因金科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诉请金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确认与金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金科公司则主张李某受雇于王某,与其公司无关,故无需支付李某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并非由金科公司招聘、管理及支付报酬,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金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王某,所以金科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计7万余元。宣判后,金科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法官提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关系到良好就业创业环境的建立。对用人单位来说,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依法依规进行劳动管理。对劳动者来说,应掌握相关的劳动权益保护知识,掌握正确的维权方法,在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