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基本/综合/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序号 |
条款名称 |
适合主险 |
一、扩展类 |
1 |
雪灾、冰凌扩展条款 |
基本 |
2 |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
基本 |
3 |
雹灾扩展条款 |
基本 |
4 |
暴雨、洪水扩展条款 |
基本 |
5 |
暴风、龙卷风扩展条款 |
基本 |
6 |
地面突然塌陷扩展条款 |
基本 |
7 |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8 |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9 |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 |
自动承保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 |
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 |
增加资产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3 |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4 |
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5 |
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6 |
建筑物变动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7 |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18 |
橱窗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19 |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
基本、综合 |
20 |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21 |
盗窃险条款 |
基本、综合 |
22 |
秘盗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23 |
碰撞条款 |
基本、综合 |
24 |
80%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25 |
放弃比例分摊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26 |
合同价格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27 |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28 |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29 |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30 |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31 |
专业费用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32 |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33 |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
基本、综合、一切 |
34 |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
基本、综合、一切 |
35 |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36 |
提升及改善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37 |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38 |
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39 |
海啸损失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40 |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41 |
运输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42 |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
基本、综合、一切 |
43 |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
基本、综合、一切 |
44 |
空运费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45 |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46 |
其他物品扩展条款A |
基本、综合、一切 |
47 |
其他物品扩展条款B |
基本、综合、一切 |
48 |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49 |
移动、便携设备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50 |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
基本、综合、一切 |
51 |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
基本、综合、一切 |
52 |
电视接收器及室外天线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53 |
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54 |
机器设备损坏险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55 |
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56 |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保险条款 |
基本、综合 |
57 |
现金保险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58 |
现金、有价证券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
基本、综合 |
59 |
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60 |
厂内移动设备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61 |
厂内用起重、运输机械保险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62 |
小型安装工程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63 |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64 |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65 |
疏散费用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66 |
改线费用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67 |
沙尘暴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68 |
烟熏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69 |
自燃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70 |
“污闪”、“雾闪”损失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71 |
动物侵袭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72 |
存货变质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73 |
液体泄漏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74 |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75 |
空调故障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76 |
建筑物室外附属设施暴风、龙卷风、暴雨责任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77 |
装潢保险条款 |
基本、综合 |
78 |
广告牌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79 |
输油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80 |
水暖管爆裂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81 |
罩棚、露堆财产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82 |
“三停”损失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 |
83 |
砖瓦坯特约保险条款 |
基本、综合 |
84 |
盐池覆盖塑料薄膜特约保险条款 |
基本、综合 |
85 |
关税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86 |
第三者责任保险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87 |
租金费用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88 |
盾构机特别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二、限制类 |
89 |
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90 |
碰撞除外条款 |
一切 |
91 |
地崩及地陷条款 |
综合、一切 |
92 |
暴风雨除外条款 |
综合、一切 |
93 |
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
综合、一切 |
94 |
龙卷风除外条款 |
综合、一切 |
95 |
洪水除外条款 |
综合、一切 |
三、规范类 |
96 |
重置价值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97 |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98 |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99 |
错误和遗漏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0 |
第一受益人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1 |
损失分摊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2 |
定值保险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3 |
违反保证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4 |
无法控制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5 |
预付赔款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6 |
时间调整扩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7 |
资产申报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8 |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09 |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0 |
损失通知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1 |
抢险施救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2 |
租户改善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3 |
免检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4 |
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5 |
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6 |
地域范围调整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7 |
商标及标签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8 |
被保险人权益丧失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19 |
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0 |
指定公估人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1 |
权益转让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2 |
不使失效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3 |
抵押权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4 |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5 |
施救费用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6 |
索赔单据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7 |
罐装液态存货特别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8 |
50/50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29 |
分期付费条款A |
基本、综合、一切 |
130 |
分期付费条款B |
基本、综合、一切 |
131 |
消防保证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132 |
防洪保证条款 |
基本、综合、一切 |
一、扩展类
1.雪灾、冰凌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降雪量超过了国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
2.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使重量增加和下垂拉力加大;
3.凌汛期间,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河道,造成水位急剧上涨,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漫延成灾。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冰雪融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
2.冰冻灾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
(三)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雹灾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经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雹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暴雨、洪水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暴雨:指每小时降雨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湖水上岸及倒灌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
(二)责任免除
1.因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露堆、罩棚、简易房内的财产和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安置、存放的财产,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暴风、龙卷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
(二)龙卷风:指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地面突然塌陷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
2.海潮、河流或大雨浸蚀。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建筑物地基不牢固或不符合施工要求而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地震、施工、采矿、管道爆裂、水管漏水等引起地面塌陷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填充塌陷地面所需的材料和费用;
4.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塌陷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的增值金额应该以商定的每年保险金额增值率的1/365增加。
计算公式如下:每天增值金额=保险金额×增值率×1/365
保险金额:,约定每年增值率:。
除非另有规定,本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指保险生效时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每次续保时,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
1.下一年度保险金额;
2.年增值率。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或从损失发生之日起,本保单将自动赔偿并包括在通货膨胀下或增加原材料或劳动成本的情况下,被保险财产的增值,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兹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单结束时通知公司所有的增加额并支付按天数计算的附加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所列明的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负责的新增地址的保险财产。但本保险所负责的新增地址保险财产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被保险人必须在 天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单未到期责任部分按日比例收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增加资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生产需要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各厂区间临时移动时,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建筑物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恪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
(二)地震。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橱窗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货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抢劫损失。但对由此而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及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承保的橱窗玻璃块数、保险金额及橱窗内陈列展品的保险金额应在明细表中详细列明。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盗窃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秘盗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使用非暴力、非强制性手段进入保险地点进行盗窃和破坏行为而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碰撞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80%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放弃比例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投保金额达到重置价值的90%,则视作足额投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合同价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供应中断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的赔偿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5.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提升及改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在发生保险损失后,保险人不减少赔偿被保险人为修理或重置受损财产并对受损财产进行提升或改善的费用,但提升和改善的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8.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1.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3.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四)免赔额
每次事故人民币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9.海啸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间内因海啸爆发对保险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损坏。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万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0.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72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1.运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范围内,保险财产于运输途中或在运输途中临时储存期间遭受的损失。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2.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4.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5.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 ,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6.其他物品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所称“其他物品”是指下列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
(一)单证、手稿、计算机系统资料及商务帐册,但仅限于其载体材料的价值以及为恢复原有数据及资料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在该项下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未另投保的模板、模具、模型、设计图纸的重新制作费用,但不包括设计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衣物及其他个人物品,保险人对每一雇员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7.其他物品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单列明地址范围内由于保险责任所导致的下列财产的损失:
1.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
2.广告招牌、天线、霓虹灯及太阳能装置等。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8.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9.移动、便携设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移动或便携设备在某一固定场所或移动过程中的损失:
1.保险单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2.有明显盗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认定的盗抢行为;
3.外力碰撞。
但无论主险条款是否约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负责赔偿:
1.无明显盗抢痕迹所造成的损失;
2.无论由于什么原因上述保险标的在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水上运输装置上所遭受的损失;
3.移动、便携设备在机动车、火车上因遭受盗抢所造成的损失;
4.移动、便携设备内存储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各种数据的损失及其复制费用;
5.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本条款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移动或便携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标的移动地域范围:。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1.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2.电视接收器及室外天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或被保险人依法应有保险利益的任何电视接收器和室外天线、天线罩以及其他信号接收装置,但最高不超过本保单明细表所载的单项保险金额,且须受以下责任免除条件的限制:
(一)对于因下列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或灭失:
1.大气或天气的条件、现象;
2.自然磨损,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贬值;
3.机械或电气设备事故。
(二)对于由上述天线或设备远程控制的设备单元的财产损失,除非与电视天线在同时遭受破坏;
(三)符合下列情况的损失:
1.在维修协议下可以被挽回或恢复的损失;
2.发生在调试、维修或者拆卸期间的损失。
(四)因飓风、台风、龙卷风或风暴造成的电视接收器和室外天线、天线罩以及其他信号接收装置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3.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租用的根据合同或契约应负责保险的设备及财产。但另有其他有同样效力的单独或特别保险存在时,本保险单仅负责超出该保险赔偿责任的部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4.机器设备损坏险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1.虽经检验合格,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属设计、制造、安装错误及原材料缺陷引起的事故;
2.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3.电器短路和供水、供电、供气的突然中止;
4.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因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5.物理性爆炸。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
2.机器运行所必然消耗或更换的物品,如各种传送带、链条、钻头、刀具、模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及其他易损易耗物品;
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损失;
4.被保险人应该正常检修而未检修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6.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保险生效前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但未及时纠正的被保险机器存在的缺陷或缺点以及超负荷或不良运行;
7.正常维修(包括大、中、小修)费用。
(三)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机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5.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电子计算机的下列损失: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后,发生的载有被保险数据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不包括未存储保险数据的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上述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二)计算机硬件设备因遭受本保险单项下承保损失后产生的数据丢失、损坏的复制费用,包括从备份媒介中重新输入数据及从文件、资料中重新整理或编辑数据的费用,但不包括复制盗版数据的费用、数据的专利或保护费用。上述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三)被保险人为避免营业中断所支付的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的临时租赁费用,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该类受损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6.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保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
凡全部固定资产投保财产基本或综合险后,方可将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本保险单列明的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终端机、调制解调器、鼠标器、网络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1.在计算机配有断点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2.持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及从事计算机专业维修、检测的技术人员(非本岗工作人员除外)在操作、维修、检测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知保险标的存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3.计算机病毒害;
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所造成的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
5.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7.现金保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下列现金损失:
(一)特约承保的保险地址中,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柜内或营业柜内的现金因火灾、雷电、暴风雨、台风、爆炸以及有明显痕迹并被公安机关立案确认的抢劫、盗窃、暴力破坏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向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缴存或向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取的现金解送途中遭受抢劫。
但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现金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缴款或提款途中无故绕道或随意停留;
(二)因保管不善所致的损坏、遗失、霉烂和虫蚀;
(三)值班、保卫人员、营业人员玩忽职守、内部自盗、内外勾结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8.现金、有价证券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后,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现金、有价证券金额负责赔偿:
1.存放于保险柜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遭受盗窃或抢劫,但不包括未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存放现金以及超过核定库存现金部分的损失;
2.营业柜遭受抢劫;
3.解送途中遭受抢劫。
保险现金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现金项目不止一项时,其赔偿金额应当分项计算。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现金、有价证券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缴款或提款途中无故绕道或随意停留;
2.因保管不善所致的损坏、遗失、霉烂和虫蚀;
3.值班、保卫人员、营业人员玩忽职守、内部自盗、内外勾结等违法犯罪行为;
4.其他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约定赔偿:
1.营业时间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2.限额以内但非营业时间内损失,只赔偿存放于保险柜内的有价证券和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存放金额以内的损失;
3.押送款按实际损失赔偿;
4.有价证券的损失按面额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9.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三)在连接、调度车辆过程中因调度人员或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所载货物与车辆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0.厂内移动设备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已经包括在本保单明细表列明保险金额之内的、被保险人自有或租用的可移动设备,包括并不限于未领取公共交通牌照的叉车、吊车、行车等,在正常作业过程中造成除被保险人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操作人员无有效上岗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作业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1.厂内用起重、运输机械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有证驾驶员驾驶操作的保险机械(含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电梯等),在厂内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自身损失。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无证驾驶或操作;
2.机件及轮胎的自然磨损、锈蚀、自身爆裂;
3.驾驶人员的故意或恶意行为;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2.小型安装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自动承保被保险人进行小型的更改、营建、重建、增添、维修、改良及/或任何设备上的工程作业,且任一小型工程合约所属计划总金额以不超过元者,保险人依照本保单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小型工程时,本保单仅赔付超过其他保险赔偿责任之部分。若其他保险的赔付金额超过本保单免赔额时,则本保单免赔额将不再适用。但无论如何,本保单不赔付低于本保单规定免赔额部分之任何损失。
无论如何,本保单将不赔偿上述工程所导致之任何预期利润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3.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4.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5.疏散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本保单项下承保风险,使保险财产存在损失或进一步损失的风险或对第三方安全产生潜在威胁,而采取隔离措施发生的疏散费用以及其他类似保护性费用。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6.改线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导致被保险人对受损管线进行迁改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线设计费及土地费等。且上述赔偿费用应以相关行业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且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7.沙尘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8.烟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9.自燃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0.“污闪”、“雾闪”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扩展保险财产因“污闪”和“雾闪”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污闪”和“雾闪”适用电力行业定义。
“污闪”:即电气设备的绝缘子在遭受自然或工业污染后,附着在其表面的污秽物具有一定的导电性和吸湿性,当遇到环境湿度较大时(如毛毛雨、小雪、大雾等天气),绝缘子的绝缘水平大大下降,其表面泄漏电流明显增加,在工作电压下可能会使绝缘子发生闪络事故,从而导致设备本身损坏或线路跳闸。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1.动物侵袭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鼠咬、虫蛀等动物侵袭以及飞禽的粪便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2.存货变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处所冷藏库中的物品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变质或腐烂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上述器具的内在原因造成损坏、停止或不能运作引致温度上升或下降而造成的损失;由于冷冻气体从上述器具中溢出而造成的损失;由于公共事业当局的非故意行为导致不能供电、供气,或这些当局抑制或管制供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内发生其它任何本保单注明的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但保险人的责任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赔偿限额;对任何三年以上的冷藏柜,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由认可的冷冻工程师/公司进行维修。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3.液体泄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财产由于任何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投保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包括因泄漏的后果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但不包括因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战争、入侵、敌对、内战叛乱、造反、革命、起义、军事或强夺权力、敌意行为。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4.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座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5.空调故障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被保险空调设备的损坏造成被保险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损失或损坏(不包括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内存储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各种数据的损失及其复制费用)。但
1.该空调设备必须每6个月由生产商、供应商或该行业的专业人员进行保养或维修;
2.必须配有相关的装置来监控温度和湿度、测感烟雾,并能发出视觉和听觉的警报;
3.必须配有经过训练的监控人员,该监控人员应能在报警的时候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损措施;
4.上述设备配有达到电器设备制造商所要求的自动紧急关闭系统。
上述报警和自动关闭装置必须每6个月有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和测试。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6.建筑物室外附属设施暴风、龙卷风、暴雨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造成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红灯的损失。但对由此而起的其他间接损失及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7.装潢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凡对室内外进行了装潢的保险标的,因遭受暴风、暴雨、火灾、洪水致使装潢部分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8.广告牌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广告牌本身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9.输油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输油管道的损失。输油管道的地址范围应详细列明。
1.因地面突然塌陷造成输油管道本身损坏;
2.因遭受外来撞击致使输油管道本身损坏。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维护、保养、检修不善;
2.因自然锈蚀、老化、地面自然下沉;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0.水暖管爆裂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的突然爆裂,致使被保险人的水暖管本身损失或其他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2.水暖管年久失修、自然老化、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水暖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4.正常维修、更新等必然支出的费用;
5.临时性管道和塑料等软管道的爆裂;
6.管道连接处由于密封不严渗水、漏气。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1.罩棚、露堆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罩棚(包括简易仓棚)、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对其罩棚、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2.“三停”损失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扩展承保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突然中断造成被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等同于所保主险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3.砖瓦坯特约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露堆砖瓦坯,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砖瓦坯的存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露堆砖瓦坯须在地势高或下雨不积水地段的坯埂上存放;
存放在坯埂上的砖、瓦坯,须码垛整齐牢固、顶部起脊,并须先用不破、不漏的油毡或塑料布,再用苇苫或草帘苫盖严密,然后用绳索系砖、石压牢,每块苫盖物品的连接部位,搭茬须在0.15米以上;
坯埂须夯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以上;坯埂间距不小于15米,坯埂坡面度不小于30度;
露堆砖、瓦坯埂的四周须设有排水沟,并与干渠、总渠、泄水坑、塘、池或沟相连,沟渠须经常清除杂草杂物,保持排水畅通。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4.盐池覆盖塑料薄膜特约保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1.本条款仅适用于盐业生产部门;
2.保险标的的使用期以不超过两年为限;
3.投保本附加险,企业应设立专门财会帐,并应于保险单上附贴保险财产明细表,列明使用地点、数量、单价及使用年限等。
(二)保险金额
初次投入使用的新薄膜,保险金额按帐面价值或生产实际使用数额确定,第二年继续使用按其价值的60%确定。
(三)保险责任
凡在生产盐池上覆盖的塑料薄膜,因遭受暴风(指当地气象台、站测定的八级及八级以上风力)、暴雨、洪水、冰雹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四)责任免除
因自然耗损(老化)、管理不善或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赔偿处理
1.保险塑料薄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2.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须持当地气象台、站的证明和损失清单,经保险人核定后,即行赔偿;
3.保险塑料薄膜总损失程度小于或等于5%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超出5%时,对超出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4.对超出使用年限的塑料薄膜,单独受损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与未超出使用年限的被保险塑料薄膜同时受损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5.关税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损失需修理、重置或替换保险财产,如须缴付关税及其它税项,即使在原来购买或进口该保险财产已放弃关税及杂费和/或在保单生效之后才征收的,该税项将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6.第三者责任保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以及保险建筑物倒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但,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员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造成的事故;
(2)代加工、代保管、代修理、代销售物品的损失;
(4)污染造成的损失及清除污染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7.租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本保险单项下的房屋和构筑物由于承保风险导致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租金费用,但保险人对于租金的保险仅负责当上述建筑的全部或部分受损后不适于居住或营业的情况。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8.盾构机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约定盾构机设备拆装、调试、存放、转场、运输过程中按照本保险的其他约定进行处理,但在盾构施工的施工期限和隧道区间范围内的承保责任及理赔范围如下:
一、承保责任范围:
1、在盾构施工的施工期限和隧道区间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由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盾构设备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一台盾构设备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保险金额。
3、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水灾、地面下陷下沉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4、意外事故是指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
定义:
(1)全部损失:盾构设备的全部灭失或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为全部损失。
(2)推定全部损失:在隧道中的每一台盾构设备因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为施救盾构机和修复盾构机的费用合计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盾构设备的实际投保金额为推定全部损失。包括由于盾构设备三大部件大轴承、唇口密封和刀盘盘体的损坏,致使盾构设备在隧道中无法修复掘进而引起的推定全部损失。
(3)盾构设备掘进施工过程:是指盾构设备在隧道中进出洞、掘进的施工过程。
(4)“施救盾构机”是指盾构机发生上述推定全部损失时,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措施。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属施救责任范围。
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或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1、盾构设备在隧道掘进施工中进行的维修保养、测试;
2、碰撞、自然磨损、朽蚀或锈蚀、故障、自燃;
3、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4、意外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
1、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赔偿金额达到该盾构设备投保的保险金额时,该盾构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潮造成盾构机全损或推定全损,每台盾构机最高赔偿限额为其保额的_____%;
3、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盾构设备的最高赔偿金额(含施救费用在内)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投保金额。赔偿时,盾构设备的折旧是按2KM掘进工程量等比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保险金额的1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
89.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0.碰撞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动物、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1.地崩及地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期间发生地崩或场所地陷直接导致保险财产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下列意外事故直接或间接引致的损失:
1.岸坡侵蚀;
2.隆起;
3.工程完工五年内结构下沉或地基陷落。
(二)地陷或地崩导致的通路、车道、围栏、门、边界及保留墙的损失;
(三)除非特别投保,清除地陷或地崩残骸的费用,或地陷或地崩后修复场所的费用,除非该费用为修理保险财产所必需;
(四)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原材料缺陷直接导致的损失;
(五)适用比例赔偿条件之后的,每次损失的首或%,以高者为准。
应保证:
(一)被保险人保持保险财产处于良好的维护之中,并克尽职责防止承保风险引起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立即通知保险人:
1.在保险财产的下方、周围或附近开始任何挖掘作业;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变更或注销本保险单项下提供的保障。
2.任何承保风险的作用影响场所的任何部分(不论是否涉及保险财产)或其周围环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2.暴风雨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3.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4.龙卷风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5.洪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规范类
96.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7.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缴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二)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实际仓储财产价值)×损失-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三)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缴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8.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9.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0.第一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为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赔款先支付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1.损失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被保险财产因遭受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而导致全部损毁时,在对其进行重置或替换过程中,如果发现损失发生当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则被保险人应被视作上述差额部分的保险人,并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本保险单项下各类财产皆单独适用本扩展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2.定值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财产约定价值确定。一旦发生损失,保险人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该财产清单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3.违反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4.无法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由于其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的保证义务或其他条款,不影响保单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6.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内已确定损失金额的 %预付赔款,但该先行预付赔款须于理算完成后,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6.时间调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7.资产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保险人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增加的资产和下属公司。但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新增公司和新增资产。新增资产按日比例缴纳保费。如未在本条款约定时限内申报,保险人对该部分新增资产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8.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附加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9.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一)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二)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三)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该执行并实施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四)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违反保证条件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六)保险人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保险人将像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七)由于一个或多个共同被保险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0.损失通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本保单存在相反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 个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引发或可能引发本保单索赔额情况,将不会被视为非故意的延迟、错误或遗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1.抢险施救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立即进行必要的抢险施救工作,而导致无法保留现场,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效力,但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做好相关记录。若条件许可,被保险人应做好第一现场的拍照或录像工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2.租户改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承租人对被保险人拥有的或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房东财产进行的改动、增加或修改,但保险金额必须已包括该项改动、增加或修改的资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3.免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如果预计损失金额不超过(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4.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仅限于保险人在承保前的书面询问,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已有完全了解,因此,在发生事故损失时,不得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5.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6.地域范围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标的因在半径为 公里的圆型地域范围内遭受暴风、暴雨、洪水或地震所致的损失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自然灾害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圆心的位置,但若在连续数个圆形地域范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圆形地域范围不得重叠或交叉。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7.商标及标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保险人选择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的要求重新在商品或容器上粘贴标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8.被保险人权益丧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任何索赔带有欺诈性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在本保单下获得利益而使用欺诈性手段,则其在本保单下的利益将全部丧失,但本款仅针对有此行为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其书面授权代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9.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代位追偿费用应按照最终确定的各自所获追偿的比例在各有关利益方之间分摊。如果未获追偿,且追偿工作由保险人独自进行,则有关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0.指定公估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公估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1.权益转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名义、利益转让给。
(一)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将通知;
1.保险人注销保险单时,将在正式注销生效日前天,发出书面通知;
2.本保险单条件的变更或本保险单终止时,将在正式变更生效或终止日前天,发出书面通知;
3.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或不予续保;
4.本保险单项下超过元的赔偿;
(二)保险财产无论是实际的、推定的、或商定的全损,扣除本保险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之后,保险人将赔款支付给;
(三)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若经理算后的赔款不超过元,扣除本保险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之后,将全额支付给或其指定人;若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违反贷款协议规定,则该项赔款将全额支付给。
(四)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若经理算后的赔款若超过元,扣除本保险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之后,将全额支付给或按其指示支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2.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3.抵押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日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4.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5.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火灾或其它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及为了或关于抗辩、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受益比例分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6.索赔单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7.罐装液态存货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罐装液态存货由于罐体突然破裂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罢工、暴乱或其他恐怖主义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三)罐体未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年检造成的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年久失修、自然腐蚀、锈蚀等。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8.50/50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二)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三)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9.分期付费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0.分期付费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1.消防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2.防洪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后,对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理保险标的所在地内的沟渠中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