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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事故保险先理赔后追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4/15 23:14:57  点击:3856

  2014年12月26日晚,舞阳县的杨某酒后驾驶某客车行驶至舞阳县莲花镇某路段时发生交通意外,造成闫某受伤,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该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间,遂事故受害方起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和杨某共同赔偿损失。案件经法院调解,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事故受害方损失共计12万元,并已履行。因杨某属醉酒驾驶,该保险公司依法又行使了追偿权,要求杨某支付其代其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

  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杨某返还代其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该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2万元。

  法理解析

  法官表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严重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按说,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但交强险是维护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不仅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记者薛华通讯员郜飞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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