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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最高院判决:财产保全保险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8/11/23 1:01:19  点击:2532

打官司或者仲裁的时候,为了便于胜诉后的执行,现在好多原告会在诉前或诉中申请法院对被告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等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之前吧,因为法院要收取保全费和保证金,有的法院要收取的保证金是原告要保全的财产价值的50%,原告根本无法缴纳;好在最高院倾听民意,允许原告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购买财产保全保险,就是说:万一查封错了,给被告造成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问题来了:原告给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胜诉后,能否由被告承担呢?法院考虑的是该笔费用是不是为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

看几个案例吧: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该保险费实际为防止源昌公司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对于源昌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该保险费实际为防止源昌公司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本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并非源昌公司为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且马晓东对于该费用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熊伟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7.2万元。合同虽然约定了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应由中天诚健公司承担,熊伟因申请财产保全,并为此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7.2万元,本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费用,熊伟支付的保全责任保险费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且该费用加重了债务人负担,故熊伟主张财产保全保险费7.2万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329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绍兴湘坤公司上诉称本案保全费、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长沙东篱公司、秦某、李某1承担,经查,兴湘坤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投保相关的财产保全保险系其自身权益主张过程中导致的诉讼成本增加,本院对其主张该费用由长沙东篱公司、秦某、李某1承担不予支持。

类似的判决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找到很多,但因为对被告的财产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支付的财产保全保险费,难道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吗?如果不是因为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诉讼,这部分费用能产生吗?

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

苏中集团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中房集团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限规定。一审判决支持苏中集团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苏中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中房集团违约引起本案诉讼,苏中集团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苏中集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苏中集团的损失部分,一审判令违约方中房集团承担并无不当。

最高院的判决书能否为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谁承担画上句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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