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晚报讯(记者苏丽丽通讯员刘丹)11月4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雇主责任险理赔纠纷。员工薛某在某工地打工时,建筑公司为其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当薛某在工地突发疾病不治身亡后,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薛某的法定继承人起诉保险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7年3月,库尔勒某建筑公司为其员工薛某在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险期共六个月,责任限额为30万元。2017年5月,薛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身故,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薛某死亡后,家属向建筑公司索赔,建筑公司称已向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让家属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薛某的家属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也以家属不是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主体,拒绝向薛某家属赔偿保险金。于是2018年5月,薛某的法定继承人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建筑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赔偿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至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一直未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请求权,已经可以认定为怠于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在责任明确,且建筑公司怠与向保险公司行使权力的情况下,薛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018年7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薛某的继承人赔偿保险金3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