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员没有上岗证,这起交通事故我们保险公司不赔。"在临沭法院某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针对原告的诉讼,提出了如此答辩意见。对此,原告于某很是委屈,作为事故受害方对事故并无责任,肇事方有没有上岗证无从得知,但肇事方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损失谁来负担?
2019年1月24日,王某林驾驶鲁重型半挂车在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至前方同车道内王某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后本案原告于某乘坐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轿车前部撞至王某林重型半挂车尾部,致使于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林、袁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于某无事故责任。
于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因费用问题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合同一份,证实保险合同中约定驾驶员应符合上路条件,王某林没有合格的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王某林驾驶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应当在获得从业资格证后上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没有上岗证或者上岗证不符合要求,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临沭法院审理认为,该从业资格证只是行政部门规范营运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对王某林驾驶车辆造成于某受伤的事故没有因果关联,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驾驶人驾驶相应车辆上路的条件,王某林具有驾驶该车辆的相应驾驶资质,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承保车辆的营运风险,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中关于营运车辆驾驶人无有关从业资格证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因此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保险公司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大众网临沂·海报新闻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葛丽婷 美然)